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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高职教育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研究

新型高职教育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研究

刘洪银+蔡荣雨

摘 要 采用社会系统动力学方法研究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路径,发现现代学徒制工学结合到工学融合的嬗变需要培养目标从操作能力向关键能力和必备品质等核心素养拓展,需要确立高职院校主体地位,需要界定高职教育和企业培训责任边界,实现校企培育无缝对接。但现代学徒制缺乏顶层设计、企业参与、资金支持和法律保障。建议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现代学徒制框架,推行高职院校主导、大型企业主导、校企合作等多元培养模式。高职院校应开展办學改革,建设生产性实训设施和场所,实行高职导师制和职业培训师制。政府应制定《现代学徒制培养条例》。

关键词 现代学徒制;工学融合;高职教育;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25-0054-05

一、研究背景

师傅带徒弟的传统学徒制是企业员工岗前培训的主流方式,而现代学徒制通过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综合型人才。1993年,英国正式提出现代学徒制的概念。现代学徒制是以德国双元制为典型、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纳入国家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学徒制形态[1]。现代学徒制具备“双重”身份、“双元”育人、双导师制、产教融合等典型特征[2]。各国现代学徒制实现形式存在差异,如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和中国的工学结合等。德国“双元制”与中国“工学结合”存在异曲同工之处,两种模式都是学校学习和企业实训交替,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兼学。现代学徒制顺应了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高职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正当其时[3]。德国洲际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KMK)对职业学校学徒制培训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4]。但我国高职院校缺乏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人才培养标准、师资标准[5]。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将现代学徒制上升为国家教育战略。2015年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但我国高职院校习惯了指导制教学手法,缺乏学徒制培养条件和培养经验。校企合作式学徒培养中,校企培养理念如何实现接轨,校企如何确定各自的目标定位、职能边界,这些问题尚在探索中。高职教育工学没有真正融合和实现工学一体化,现代学徒制中工学结合实践尚在路上。本研究在借鉴发达国家双元制和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工学结合培养路径。

二、高职教育以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机制

德国双元制模式中企业是人才培养主体,职业学校主动提供理论知识教育。而我国正好相反,职业院校是技能型人才培养主体,企业缺乏校企合作动力,不会主动为在校生提供培训实训岗位,行业协会没有真正参与到校企合作中。这种工学结合方式不能满足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要求。工学结合的目的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双高型”人才,缺乏企业的主动参与难以实现,工学结合出现重学轻工或工学分段现象(即高职学生前两年在校学习,最后一年实习毕业),先学后工、工学分离,难以实现工学一体化。工学一体化需要实现从工学结合到工学耦合、从工学耦合到工学融合的蜕变。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机理见图1。

由图1可知,工学结合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手段,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是现代学徒制的目标,校企合作是现代学徒制的载体,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和政府是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运行的主体。传统职业教育受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师资队伍等约束,没有真正实现工学结合的目标,落实现代学徒制需要构建新型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现代学徒制培养方式需要从工学结合向工学融合转变。从工学结合到工学耦合,教学方式从半工半读向工读对接转变,高职教育从校企合作办学导向向借助企业力量创办校办工厂和实训基地转变,高职院校实践教育的独立性逐步增强。从工学耦合到工学融合,教学方式进一步从工读对接向工读交融转变,高职教育从企业参与的校办工厂向自主的实践教学转变(如车间现场教学、实验室教学、仿真模拟教学、实训教学等),高职院校自身具备开展实践教育的能力。这样,教学方式从工学结合向工学融合转变,高职院校摆脱了对企业的依赖,变身为实践教育的主体,企业蜕变为实践教育的支持力量。学徒制也从企业内部的传统学徒制向校企合作的现代学徒制转变,从校企合作式学徒制向以高职院校为主体的现代学徒制转变。这与德国的学徒制类似,德国学徒制最先以企业为培养主体,企业内部设置职业培训机构或跨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师对学徒进行职业素质和实践技能教育。之后,为增加培训岗位,德国全日制职业学校也推行学徒制培训,校内培训的学徒制毕业生通过行会组织的考试获得与企业学徒生同等的执业资格。现代学徒制需要建立高职院校工学融合机制。

(一)确立现代学徒制培养目标

传统学徒制主要培养岗位技能,师带徒的目标是学生出徒后能够顶岗。而现代学徒制强调理论知识、实际技能和个人成长的融合,现代学徒制培养目标应从实操能力向关键能力和必备品质等核心素养拓展。德国现代学徒制致力于培养两种能力:操作能力和关键能力。其中,操作能力指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职业方法与职业知识,包括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的能力,以及岗位任务所需要的技能运用、技能提升等能力;关键能力指企业组织岗位或职业发生变化时,个体重新适应或尽快掌握新岗位新环境适应能力的各类技能知识,包括社会就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自我学习与自我提升能力。21世纪以来,美国大力实施职场核心素养教育。美国劳工部把职业素养分为基础素养和核心素养。基础素养包括基本技能、思考技能与个人品质。基本技能包括读、写、数算、倾听与交谈,思考技能包括创意思考、作决策、解决问题、想象、知道如何学习与推理,个人品质包括责任感、自尊、社会性、自我管理、诚信与正直[6]。核心素养是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和个人成长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其中,必备品格即人的健康成长必须具备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也就是必备人格。我国现代学徒制不但应该吸取德国的关键能力培养,还应借鉴美国的核心素养教育,培养目标应拓展为实操能力、关键能力和核心素养三位一体的架构。这个目标涵盖了职业素养、实操技能、管理技能、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职业发展能力、个人成长能力和终身发展能力等,目标达成既需要实训实践,也需要理论知识学习,还需要人格塑造和锤炼。

(二)明确学校与企业职责边界

现代学徒制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密不可分。学校和企业既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成为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主导力量。无论如何,学校和企业都应该确立现代学徒制中的职责边界。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拥有实际生产设备,有条件将专业技能毕业生训练成为熟练劳动力,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承担培训职责。如果企业需要高技能人才,就需要通过合作将培训职责延伸到对口的高职院校。作为教育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双重职能,既要改造传统理论教学,构建接地气的理论教育,又要开展实训实践教学,训练学生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但实操技能不是熟练工作技能,企业招聘员工后需要在学校教育基础上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工作技能。学校教育不能替代企业培训,企业培训也不能代替学校教育,二者缺一不可。

(三)确立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地位

与德国双元制不同,我国现代学徒制培养中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短期内企业难以成为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具有交叉融合特性,高职院校既承担教育职责,也具有培训功能,现代学徒制需要确立高职院校的主体地位。同时,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又具有互补特性,现代学徒制需要校企联合培养,鉴于此,教育部确定的现代学徒制首批试点单位涵盖了企业和中高职院校。作为现代学徒制主体的高职院校应发挥育人优势,在政府财政支持下,加快实训设施和实训基地建设,补齐实践教学短板,锤炼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将自身打造成为现代学徒制的主体。国家的法规政策在调整和规范校企合作行为的同时,应加大对高职院校实践教育支持力度,提升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综合能力。

(四)制定工学融合路线图和时间表

工学结合到工学耦合、工学耦合到工学融合是一个渐进的演进过程,需要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当前,现代学徒制培养中高职院校孤掌难鸣,需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当高职院校办学实力提升后,学校可以借助企业支持建设校内工厂和校外实训基地。当办学实力进一步提升后,高职院校具备了实践教育能力,则可以摆脱对企业依赖,利用学校资源就可以独立开展实践教学,工与学在学校实现即时融合,工学教学有条件实现一体化。

三、高职院校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的困境

(一)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发展缺乏顶层设计

第一,缺乏发展规划。2015年8月,我国开始现代学徒制试点,试点对象涵盖了企业和中高职学校,没有明确现代学徒制的责任主体。企业主导抑或学校主导需要不同的配套政策安排。现代学徒制需要覆盖哪些职业或专业,需要发展到多大规模,这些都没有明确设计。校企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职责边界没有清晰界定,校企任何一方缺位都会形成工学融合的短板。第二,缺乏培养标准。现代学徒制缺乏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人才培养标准、师资标准。标准缺失导致实践中现代学徒制难以从工学结合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特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与我国不同,德国联邦政府通过颁布《学徒制条例》对企业学徒制培训具体环节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洲际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通过制定职业学校学徒制教育课程框架对学徒制教学进行全面规范。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缓慢。教育部试点工作意见明确要求,现代学徒制实行校企双导师制。但高职教师到企业一线实践的动力不足,企业师傅到高校兼职缺乏资格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校企师资交流受阻。

(二)工学融合发展受制于行业企业缺位

行业企业没有找到校企合作的利益共同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工学融合发展中如果企业成为现代学徒制的责任主体,企业将有动力参与校企合作,但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边界,没有有效保障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如果高职院校成为现代学徒制的责任主体,而行业企业找不到校企合作利益契合点,企业将失去参与的积极性。工学融合需要将高职院校打造成现代学徒制的责任主体,也离不开行业企业的积极参与。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亟需激发行业企业校企合作培养学徒的参与动力,提高企业对校企合作的参与程度和承担责任。工学融合发展中行业企业的缺位或失责将成为现代学徒制发展的短板。

(三)高职院校工学融合缺少资金支持

德国现代学徒制中企业承担了70%的教学成本,我国大中型企业具有一定承担现代学徒制培养成本的能力,但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情况下,行业企业没有分担人才培养成本的动力。技能型人才出现短缺后,由于理念惯性和制度缺陷,行業企业仍然没有转变用人而不育人的态势。鉴于此,教育部推行以职业院校为主导的现代学徒制。如果高职院校成为现代学徒制的投资主体,实训设施和校办工厂的资金从哪里来?资金匮乏是高职院校工学融合发展的主要短板之一。除校企合作路径外,政府和产业部门应该成为高职学校现代学徒制的投资主体。德国学徒制费用主要由政府和企业两方承担,其中,政府负责学徒生在职业学校学习的费用。部分产业部门成立了教育总基金,用以支付本部门企业现代学徒制培训成本。

(四)现代学徒制发展缺乏法律保障

第一,缺乏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健全,职业教育各个环节和内容都有明确规范。我国职业教育法规较少,且相关法规条款笼统简单,可操作性差。而现代学徒制教育具有正向外部性,行业企业是教育收益溢出的最大享有者。发展现代学徒制迫切需要法律法规保障职业院校的利益,明确行业企业的责任义务。第二,缺乏学生实习经济保障。英国学徒工初期工资可达到岗位工资的40%~70%,德国实行的是学徒津贴,津贴水平也能达到正常工资的40%。而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则是无偿劳动,学生付出了劳动却得不到补偿,学生参加企业实习的动力不足。我国应出台政策法规,保障学徒生实习的经济收益。

(五)社会歧视限制现代学徒制普遍推广

即使在德国,学术型教育收入和职业前景远胜于学徒制教育。我国职业教育的社会歧视更加严重。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学习不是出于兴趣,而是因高考成绩低而不得已的选择。2012年,德国约65%的高中毕业生接受了双元制职业教育[7],而我国高中毕业生接受高职教育的比率远低于德国。根深蒂固的社会歧视限制高职教育的发展,也阻碍现代学徒制的普遍推广。

四、高职院校工学融合推进现代学徒制发展路径

(一)制定现代学徒制发展战略规划

第一,制定实施多元化现代学徒制发展规划。根据中国国情,我国现代学徒制宜实行多元化发展道路。第一类可发展中高职院校主导的现代学徒制。中高职院校内部设立现代学徒培训院系,专门负责现代学徒制教学和研究工作。教育部制定现代学徒制办学资格标准,遴选确立有资格的中高职院校。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入围院校建设校办工厂、校办实训实践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设施。第二类可发展大中型企业主导的现代学徒制。行业产业部门制定标准,遴选确立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税费政策鼓励入围企业开办职业学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第三类可发展校企合作式现代学徒制。政府引导、行业协调下,采取市场化手段,鼓励具有互补性需求的校企开展现代学徒制合作培训。第二,制定现代学徒制招生制度。按照“招生与用工一体化,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8]的原则,校企共同制定实施高职院校招生录取与企业用工一体化招生制度。建议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现代学徒制,扩大学徒来源。除初高中毕业生外,40岁以下的农民工经过基础知识技能考核后,可以参加现代学徒制培训。不具备知识技能资格的农民工,先到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进行预备性学习。第三,建立现代学徒制培养标准。确定现代学徒制覆盖的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或专业、人群等,制定国家统一的人才培养标准和教学标准,地方视情况制定详细的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师资标准等。

(二)开展中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办学改革

第一,改革职业学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目标。借鉴德国现代学徒制重视培养学徒操作能力和关键能力,我国中高职学校现代学徒制教育应增加能够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的理论和实训课程,如应用心理学、应用社会学、职业生涯管理学等。第二,畅通学徒制教育成长通道。德国获得高级资格的学徒可以直接进入高校学习,我国应畅通学徒制教育成长通道,中职学校获得技师技术资格的学徒可以直接进入高职院校学习,增加应用型本科院校从高职院校招收学徒生的比率。第三,创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方式。从工学结合到工学融合,需要企业的全力支持。高职院校可以通过提供场所吸引企业生产车间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借助企业帮助建设校办工厂和校办实训基地。

(三)加强现代学徒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学徒生多样化能力的培养需要多元化教师给予指导。针对学生职业成长能力,德国中学配备了专门的职业发展指导员,指导学生树立职业意识和职业意向。我国高职院校也应实行导师制,即学生或学徒入学半年内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给予学生综合性指导直至毕业,包括价值观引导、人格确立、情感培养、心理健康等。高职院校应遴选建立学徒导师队伍,制定学徒导师培训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办法,将学徒生成长状况和学业状况纳入导师指导业绩考核。

适应现代学徒制教育,高职院校还应建立职业培训师队伍。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师资格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职业培训师人员编制。高职院校可从企业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中招聘专职的职业培训师,将职业培训师聘为学徒导师,实行学徒导师和职业培训师双重管理。

(四)建设高职院校生产性实训设施和场所

与高职生实训实习要求不同,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教育应建设生产性实训设施和实训基地。学徒生实训采用实际的生产设备而不是专用教学设施,实训场所布局参照企业生产车间样式[9],这样培养的学徒生就业后可以缩短企业岗前培训的时间。没有实力建立实训基地的高职院校,可以与本地区同行业其他院校联合建立实训实践基地和职业培训师队伍。

除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外,政府部门需采用项目方式不断加大承担现代学徒制教育的中高职院校投资力度。根据学徒招生规模确定实训基地建设规模和政府投资规模,企业按照雇佣的高级学徒人数承担一定的培养费用。鼓励民营高校与公办高职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符合资格的民营高校合作办学权利,并给予政策支持。

(五)健全现代学徒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如修订《职业教育法》,制定实施《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明确界定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责利边界以及承担的义务,保障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第二,建议制定《现代学徒制培养条例》,明确界定企業、学校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学徒生实习实训的安全保障责任,保障学徒生学徒期间劳动贡献的经济补偿。如学徒生定岗实习工资不低于同等岗位试用期工资的80%。明确规定中高职学徒生专业发展通道、学业晋升门槛等,保障学徒生学业和职业健康成长。

参 考 文 献

[1]关晶,石伟平.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及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1(31):77-83.

[2]赵鹏飞,陈秀虎.“现代学徒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12):38-44.

[3]王琳.论现代学徒制对高职院校转型发展的影响[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4(23):6-9.

[4]黄蘋,辜川毅. 德国现代学徒制的改革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3):161-165.

[5]吴晶. 我国现代学徒制的研究综述[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31):20-24.

[6]罗桂城. 高职学生发展职场核心素养:动因、内涵及培养——基于美国职场核心素养教育的审视[J]. 职业技术教育,2017(7):20-24.

[7]姜大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再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33):5-14.

[8]周晶. 历史进程中的中国特色学徒制改革:动因、经验与方向[J]. 职业技术教育,2017(7):25-31.

[9]张帆,黄玮,佟云峰. 德国“双元制” 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比较探析[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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