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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贿条件下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

法官受贿条件下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

刘帆

近日,有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一审判决披露了完整行贿人名单与细节,牵涉案件众多,影响较大,就此案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所牵涉案件是否都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审判监督是针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根据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启动的一项案件纠错程序。同时,民诉法与刑诉法都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若存在启动审判监督无实质意义或者原审判结果无法逆转的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尽管原判存在法官受贿,仍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下笔者将列举一些情形进行讨论。

情形一: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讼必须有适格原告、明确被告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此时案件原告不存在,诉讼程序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终止。尽管原审判活动中法官受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以纠正原生效裁判,由于已经无权利继受人,此时的救济程序变得无意义,既不能维护原告的权利,挽回损失也再无意义,因此,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情形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且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判决生效后,案件被告死亡,如果被告有遗产或者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最终判决结果为执行财产则可以用其遗产来执行;裁判结果为被告承担某项义务则可由其义务承担人进行承担。相反倘若被告已经死亡,没有遗产也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则在法官受贿情况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毫无意义可言,根本无法实现审判监督的救济功能,因此,法官受贿条件下,被告死亡无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则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情形三:自诉人死亡,无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相对,是指需要自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人一般指被害人本人,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自诉。此时,代理人、近亲属系自诉人。因此,自诉人包括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 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死亡可以分为几种情况讨论:若自诉人为被害人,在被害人死亡情况下,则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诉讼,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若自诉人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且仅有一位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情况下,依照现行刑诉法规定,一旦此自诉人死亡,便出现无法定代理人、其他近亲属的情况,则诉讼无法进行。由此看来,若原生效案件存在法官受贿,而自诉人死亡且无法定代理人、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情形四: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属于身份关系案件,若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既存身份关系随之消灭,且身份关系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也就无须通过等待继承人表明态度继续诉讼,诉讼不复存在,因此,上述关于婚姻关系及其他身份关系的案件,尽管存在法官受贿,仍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情形五:抚养权、监护权争夺案件中,子女、被监护人已成年或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抚养权是父母针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有扶养权的父母拥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权利,反之,无抚养权则不可与子女共同生活,只有短暂的探视权。而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一种身份权利。这两种权利针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如果被抚养人成年则抚养权消灭;若被监护人已经成年或者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监护权无存在必要。因此,审判人员在审判时受贿,而被抚养人、被监护人已成年或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抚养人、被监护人已经能够独立生活,自行管理、处分自己财产,并不存在抚养权问题与监护权问题,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无意义。

情形六: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所做的申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于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关乎公民是否能够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所以,民诉法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驳回起诉人起诉决定的判决书在選举之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相关人。因此,若判决生效后,已经超过选举日,若发现审判人员存在受贿情形,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有关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的行使与挽回已经失去实质上的意义,并不能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功能,因此,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情形七:未给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官受贿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自身职务或者官位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收取或主动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系受贿行为。受贿罪的构成并非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当初索取贿赂或者收取请托人财物时承诺牟利即可,此罪属于行为犯,侵犯的客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以,如果法官收受贿赂或主动索贿后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法官“拿钱不办事”,在案件中并未按照请托人要求办事,没有达到请托人的预期效果,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并未发生错误判决,而基于纠错功能启动审判监督实属无必要,若启动再审则只会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情形八:已经履行完毕就执行内容达成和解协议的

在我国,执行案件是法院就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法院通过查封、扣押、划拨扣、提取、变卖等手段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财产进行执行,或者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交付指定财务或单据、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以及办理财产权证的转移等。因此,双方就执行内容和解并已经履行完协议内容,在此情况下,尽管此前原生效裁判中法官存在受贿违法行为,为了维持既定新的法律关系的稳定,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无必要。

情形九: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关于不涉及财产分割的婚姻关系,若婚姻关系确定解除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复存在。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比如原婚姻无效之后建立的再婚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不可能为恢复原婚姻关系而解除当前的婚姻关系,此时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只会有违程序救济功能,导致既存关系的破坏。因此,法官受贿在此情形下,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既定最新形成的身份关系进行更改,以维持现有社会秩序的稳定。

情形十: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被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撤销

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就申请执行的内容向人民法院付诸实施,若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被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则法院启动执行的前提就不存在,即执行就无必要了。若执行案件中发现法官受贿,但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或所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了,则此情况下就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综上所述,关于法官受贿条件下是否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当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存在再审无实质意义或者原审判结果无法逆转的情形,则不宜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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