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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研究

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研究

魏岚

摘 要: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办好教育只是政府和学校的事。今后,办好职业教育不再仅仅是政府和学校的事,企业也将积极地参与进来,成为重要的办学主体。“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是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这是对企业在现代职业教育中地位、作用的新界定和新理念。有效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使校企合作无障碍,推进职业教育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完善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职业院校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结合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对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以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内涵意义、存在问题以及实现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对企业办学的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指导作用。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双主体”办学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11(a)-0205-02

近年来,在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费用投入下,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職业教育仍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行业作用发挥不明显、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程度不深、高职院校发展不协调、科研引领能力薄弱等问题,职业教育发展仍然存在不合理因素。企业如何成为名副其实的办学主体,怎样发挥校企双方各自作用,怎样才能使企业高效举办职业教育,最终形成什么样的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成为现在广大学者关注的新课题。本文就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内涵意义、存在问题及实现路径进行了研究,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1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内涵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作为职业教育特定办学形式的一种新现象,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越来越引人注目,并成为多层次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来源于国外新颖的教育理念,国外没有校企合作“双主体”的概念,但是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和英国的“三明治制度”模式中衍生出了“双主体”模式。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一支重要办学力量,企业实践、顶岗实习是技能人才成长的必要环节,那么企业理所当然就是“需求方”即职业教育培养出的技能人才的实践地,直接评定技能人才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最终评审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因此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不容忽视。本文提出的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是从主体负责人才培养的实施者出发来界定的,是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组织形式和办学机制的运行方式。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和学校都是主人,共同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对市场经济供需的分析和行业人才需求的分析,到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制定、教学计划、教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以及对师资队伍的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实用技能的评定和对学生就业择业的指导等,校企双方以共同发展为前提,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形成彼此开放、彼此依存、相互促进的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其特征就是资源共享、文化共融、师资共建、课程共定,形成共同的利益愿景,共担风险,同时也共享成果。总而言之,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不仅有职业院校和企业间在教学与生产实习实践上的合作,更有人才培养方式的制定和培养全过程的合作,从而实现校企合作双方共赢,形成校企合作“双主体互动”的办学模式特色与成效。

2 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不够均衡、不够协调,处于多主体领导的阶段,体制多元化以及运行多层次的问题导致企业参与度不高,学校和企业的沟通联系欠佳,职业教育存在“工学两层皮”的弊端。具体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规范成熟的法律环境

目前,尽管国家出台了系列相关规定,但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参与合作仍还仅仅停留在对学校捐赠设备、设置奖学金、提供教学实施和员工培训,并没有以“主人”的身份全方位地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来,校企合作仅仅停留在表面上浅层次的合作。对学校而言,学校的体制政策和教学模式没有得到企业的真正参考,而企业也没有以自身人才需求的意向参与到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去,培养出来的人才也不能很好地达到企业的用人标准。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还不能完全界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上的投资和回报不成正比,严重的伤害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使校企合作办学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没有一个规范成熟的法律环境。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教育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在国务院的倡导下,各地的职业院校开始积极探索更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职业教育要发展,深层次的校企合作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政府必需要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学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过程里各方面责、权、利的界定更加清晰、明确。

2.2 办学体制存在障碍,职业院校顶层合作设计不够

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的改革需要推进。在目前的职业教育中,校方是办学的主体,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计划的确定、教材的选择、对学生学习成绩及技能的评定等一概由学校负责,只有在涉及学生专业实训和实习时才会找到企业,这当然就严重地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度。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机制存在“多元化”现象,各院校的办学性质、层次和类型等各不相同,导致利益主体不一致,利益享受不均衡。由于职业院校自身认识上的局限,管理主体缺乏对社会形势和行情的分析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深入研究,所以再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往往缺乏远见,因而培养出的人才就难以适应企业——“人才购买方”的需求。

2.3 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

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完成教学任务、培养人才,目标只是如何将自己的学生送到企业去学习、去实训、去锻炼,只想着通过校企合作达到实习就业学生人数标准,从而完成教学任务;而企业则是经济活动的实体,目的是通过生产管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企业需要更多实用的人才,而不是需要更多培养再造的人才。因此,两者的目标不一致,校企合作的障碍也日益凸显。endprint

由于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得不到企业的认同、职业院校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到位、行业组织主导地位弱化、职院院校与企业间的文化对接不够深入等多种原因,校企合作多仅限于短期、阶段性的顶岗实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不高,主体作用发挥不出来,校企合作无法向更深层次发展。

3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实现路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是有效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和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有效措施,要解决目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更好地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着手。

3.1 加强政府统筹职能,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实现职业教育与企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要想办好职业教育离不开在政府的统筹,也是职业院校和企业的主要责任,就需要大力依靠企業来办。要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就要加强政府统筹职能,制定出台推动校企合作的新政策、新法规,使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企业权益受到相应政策法规的保障。同时加强税收优惠和配套优待政策,“商人逐利”无可厚非,要想调动企业的积极能动性、自主性和创新性,从而实现职业教育发展与企业壮大的深层次融合,就必须施行具体、可行的政策,企业能够“有利可图”,才能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否则,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将成为空谈。

3.2 创新职业院校办学理念,加强校企合作顶层设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院校需要更新办学理念,突破固有的封闭思维,需要转变管理层认识,改变目前的以自己独家为主体的格局,构建学校与企业的“双主体”办学模式。我国职业教育资源丰富,各有特色和优势。

为解决校企合作办学障碍的问题,在企业参与办校的基础上,学校从重点专业切入,加强校企合作办学的顶层设计。政府应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建立并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学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职业教育改革的方案,鼓励企业对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资金投入、设备捐赠、提供学生顶岗实习机会、参与建设实训基地等多方位、多层次合作,搭建科研对接平台,为双方的科研合作牵线搭桥。鼓励企业里的高级技师和资深从业人员到职业院校任教,直接参与教学工作。着力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改革机制,在实践层面校企共同推进共建专业、共建教学团队、共建课程、共建实训基地、共同教学、共建校企一体数字化校园、共育校园文化、共同开发产品等等,切实突破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僵硬、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瓶颈问题。

3.3 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发挥企业重要的办学主体作用,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形成

在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中,将企业的用人标准凝练并插入到学校的教学工作中,企业与学校进行多种形式和多种角度的合作。由企业代表、专业教师和行业专家,基于岗位任职标准,协商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方案,这样就能使学校的教学设计、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无缝对接,使职业教育人才教育培养模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需求。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政府部门就要扮好桥梁平台的角色,在学校和企业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要避免行为缺失,要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要给予企业优惠政策,让企业得到切实的利益和实惠。职业教育的发展要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与现代企业密切相关,建议建立一套较为合理的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动力驱动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同时也让职业院校重视与企业的合作,从而改变目前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的状况,如此才能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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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向洋,汪洋,陈春法.校企“双主体”办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4(1):135-13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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