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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浅析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张晓晟

摘 要: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技能劳务活动,为了充分调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有效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肯定评审专家对采购活动的价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所评审项目的规模大小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报酬。笔者首先总结和归纳了我国部分地区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招标项目 评审专家 劳务费 发放标准

中图分类号:TB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11(a)-0200-02

在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评审专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该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劳务报酬。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和要求,评审专家在项目招投标的评审环节,依法享有获取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阶段尚未对专家劳务费的发放方、发放标准形成全面、准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之一。

1 各地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在各地都不尽相同。

1.1 北京

(1)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报酬500元。(2)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3)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1.2 上海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其他情况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与北京一致。

1.3 江苏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2)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3)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1)、(2)款执行。(4)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其交通费、住宿费等。

1.4 浙江

同江苏标准一致。当每天封顶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并增加了100元的组长费用。

1.5 广东

(1)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2)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其余省市的发放标准详见表1。

2 各地发放标准分析

在上文对我国10个省市的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为方便进行研究分析,笔者将各地的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以及GDP、CPI数据通过图表的形式直观的进行展示,具体如表2、图1、图2。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的发放标准都基本遵循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对评审专家的劳动付出给予了肯定,发放标准最大值均超过了1000元/人/天。(2)除山西之外,其他省市的劳务费用都是与该地区GDP总量呈正比的。(3)各省市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未能统一,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首先,发放基数计时单位不尽相同,有采用1小时的、2小时的、4小时的,还有以半天的。同时,绝大多数地市都采取的是在发放基数上根据时长来调整费用的方式,但北京、上海采取的是直接包干费用的方式;其次,可以发现浙江和黑龙江为了强化专家组长的领导作用,设置了专门的组长费用;再次,黑龙江和广大未设置未评审费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黑龙江对评审专家配合答复供应商给予了相应的费用;最后,山西针对节假日还制定了费用翻倍的政策。

3 关于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的建议

从上述地区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全国各地区的发放标准均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但其中100元/小时、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少于200元/人,是上述各地发放标准中较为统一的。当然,对于特定情况的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在上述标准中存在的差异还是很大的。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绝大多数正常评审的采购项目,按照每人100元/小时、计时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少于200元/人的标准执行,基本能否涵盖各地区的发放标准。那么,对于特定情况的项目评审的发放标准应如何规范呢?

尽管我国各地都制定了招标项目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应该清晰的看到,当前的劳务费发放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亟待改进和完善。首先,如何准确的把握发放标准呢?当地的招标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工资水平相适应,笔者的建议是应当将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发放标准控制在当地公务员收入的2倍左右。其次,应当完善劳务费发放标准体系,分政府和國企来补充和优化当前的发放标准体系。

4 结语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GDP增长有所放缓,但也保持着6%左右的增长水平,由于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市招标项目发放标准相对较低,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应当适度调整发放标准,提升至当地公务员收入标准的2倍左右。

另外,为有效避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手聘请专家,一手给专家发放服务费而产生的弊端,笔者建议,应由管理专家库的财政部门直接向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发放劳务报酬,以切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保障评审专家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其评审权利。当然,发放给专家的劳务报酬,必须要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在评审劳务报酬的具体支付程序上,事先要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抽选专家时,一并将专家服务费预付给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非政府采购的企业、行业招标项目,应由其计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再由财政部门为其发放给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这样,不但能彻底切断评审专家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证评审专家能够自主地行使其评审权力而不受采购代理机构或人员的干扰和影响,而且还有助于财政部门加强对评审专家进行交流与管理的力度和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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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红启.浅谈招标代理机构在现代服务业中的作用[J].中国招标,2017(21):25-26.

[4]杨桂珍.“首届全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高层论坛”在沪举办[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7(3):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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