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艳侠
摘 要:《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是高职高专土建类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是土建类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核心内容。文章结合近几年课程教学改革实践,根据高职高专《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特点,分析了传统课程考核方式的弊端,介绍了《建筑施工技术》课程考核改革的做法和经验。采取过程化考核方式,把理论与实践、结果与过程、技能与素养有机结合,综合评定学生成绩,突出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评价,课程教学效果好。
关键词:高职高专 建筑施工技术 考核改革 过程化考核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8(c)-0136-02
《建筑施工技术》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一门职业岗位核心课程,是施工员、质检员、建造师等职业岗位培训、鉴定、考试的核心内容。该课程开设在第四学期,学生在学习之前应具备《建筑材料》《建筑工程制图》《房屋建筑学》等专业知识。课程的教学目标是掌握建筑工程中各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技术及工艺原理,突出施工员职业岗位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施工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建筑技术系结合课程教学改革,对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尝试。
1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的特点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根据建筑施工真实的施工工艺流程,基于工作过程,主要讲授土方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施工、砌体工程施工、脚手架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该课程具有理论知识跨度大、施工工艺复杂、知识内容系统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学生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实训,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掌握各工程的施工工艺[1]。
2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考核改革的必要性
课程改革之前,《建筑施工技术》课程考核是以期末闭卷考试作为评定成绩的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出勤和实习报告。考试题型主要包括名词解释、填空题、判断题、问答题、计算题,试卷考核内容全部是课程理论知识,学生平时的实习实训成绩仅仅是依靠实习报告作为评定依据。这种考核方式不能反映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导致学生只能纸上谈兵,理论知识掌握牢固,实践动手能力欠缺,不符合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势在必行[2-3]。
3 《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改革的开展
针对《建筑施工技术》课程特点和传统《建筑施工技术》课程考核存在的弊端,笔者对该课程考核方式进行了改革,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次课程考核改革,主要是针对课程考核形式不适应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而进行改革,采用课程考核和能力考核相结合。首先课程组制订《课程考试改革指南》,把学习态度(出勤成绩+作业成绩)纳入考核,增加作业和课程实习在学科成绩评定中的权重,降低理论知识考试的比重,课程成绩构成=学习态度(20%)+实习成绩(40%)+期末考试(40%)。该阶段课程实习主要以参观实习为主,实习成绩的评定主要还是依据实习报告,不能反映学生实习过程的表现,结果学生课程考核通过率提高,但学生职业技能掌握不牢,职业素质不高。
针对第一次课程改革无法反映实习过程核的弊端,课程组进行了第二次课程考核改革,该次考核改革结合课程建设与改革进行,采用过程化考核方式。首先课程组编制《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标准,根据施工员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创设6个学习情境,即土方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施工、砌体工程施工、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防水工程施工、抹灰工程施工,主要采用教学做一体、任务驱动、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针对每个学习情境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段考核,然后进行累加,得到课程总评成绩。
课程总评成绩=学习态度(20分)+学习情境1(10分)+学习情境2(10分)+学习情境3(20分)+学习情境4(30分)+学习情境5(10分)。学习态度成绩(20分)包括学生出勤成绩和学生作业成绩。学生出满勤得10分,学生每旷一节课扣1分,直至10分扣完为止;课后作业为10分,该课程课后作业总次数为10次,每次作业按1分计算。每个学习情境设置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分值分配见表1。
为了更好地突出过程化考核,针对每个学习情境的得分,均制定了评分细则。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实训为例,成绩评分细则见表2、表3。
4 结语
此次课程考核改革的主要特点是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作为导演,学生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展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被调动;同时课程考核抛弃了传统的以期末闭卷考试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模式,采取过程化考核,把理论与实践、结果与过程、技能与素养有机结合,综合评定学生成绩,突出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评价,课程教学效果与课程改革前相比大大提高。
参考文献
[1]李国太,肖启艳.高职《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35-36.
[2]郭春燕.高职院校课程考核改革实践探讨[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3-14.
[3]李燕燕,张鹏,钟静.高职院校“建筑施工技术”课程教學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3):12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