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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策略研究

政府监管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策略研究

刘英莉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凸显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在主动监管、预防监管、监管资源及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社会参与机制以及信息技术运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政府通过提高履职能力、健全监管资源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多元监管模式、推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以及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等措施,使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和监管有效性得到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1(c)-0162-02

1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政府虽从立法、体制机制等层面采取了一些积极的举措,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食品安全,但由于一些局限性的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完全改善,凸显出政府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由此,当下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

2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的主要实践与做法

2012年至今即十八大以来是能力建设系统加强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论断,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对该阶段监管实践进行全面梳理,可以归纳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有以下一些主要做法。2013年3月,国务院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厘清职责,将之前分散在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進行整合,以及将相应的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到这一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改变了以往分段监管体制造成的权责规定不清晰、责任主体难以界定以及监管职能边缘化等状态。2014年5月,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计划完成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工作,根据整合工作方案,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整合工作,标准的权威性得到提高,基本解决了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标准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2015年4月十二届人大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该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相关制度,且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控制,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3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近几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举措,已解决了一些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就目前来看,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1)履职能力不强、履职成效不明显。监管方式往往是一种惯性执行路线和模型,受长期以来监管方式的影响,常态检查不到位,监管方式总是以“专项行动”“专门整治”为主,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监管部门主动监管、主动干预的意识和能力都较弱,往往等问题发生了才行动,缺乏责任落实。此外,监管部门风险意识和预防监管意识缺乏,专业化水平不高,检测机构往往仅通过检测食品中化学元素的含量这一方法来间接推算某种成分含量是否达标,却忽视了一些工业原料可以充当增加成分含量却又不易被发现这一问题。

(2)一线执法力量投入不足,监管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几十万家,但检测部门和检测人员等一线执法人员投入较少,且只有县级以上安排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一级则没有这一部门安排,相比食品企业及小作坊数量多、分布广,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特别是一些城郊结合部、偏远地区,监管力量更是薄弱,许多加工小作坊就是隐藏在这些不易被察觉的地方,形成监管盲区,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法规动态调整性不强、体系不健全。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食品安全法》是核心要素,其他法律法规是补充要素,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核心要素要全面完整严谨;另一方面也需要补充要素与核心要素相互协调配合,同时相配套的补充要素也应及时跟进,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资料审查为主、现场审查为辅,若企业布局不合理,或者是实际情况和资料显示有所出入,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因此,法律的制定没有结合实际情况,缺少严谨性。

(4)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尚未形成,与治理现代化存在差距。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有参与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监管的权利,然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影响颇深,尽管公民已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意识,但政府与普通民众之间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还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较少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

(5)监管信息技术与监管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智慧监管运用不足。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中,基于大数据的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尚未构建,监管信息在部门间未能进行很好的共享,在各部门的监管行动中,会出现对监管企业的重复检测,且监管过程未完全透明化,食品信息管理落后,相关技术开发不够成熟,使得监管过程中存在信息缺失或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同时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建设不完善,监测网络也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信息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

4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的思路

为推进食品安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履职能力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应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及绩效评估方式,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常态工作来进行,加强监管主动性,且在绩效评估指标中设定绩效的“责任底线”。

(2)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力度,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力度,加强一线监管人员资源的保障,同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参与来弥补资源的不足,达到监管目的。改变目前农村、城郊结合部、偏远地区监管力量薄弱而大中城市监管力量却集中富余的矛盾现象。

(3)进一步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对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进行整合,对其他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表述与规定进行及时同步修改,减少立法上的冲突和矛盾,避免法律规定的混乱,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同时对不够科学严谨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4)建立多元监管模式,推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政府作为监管唯一主体已难以应对目前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传统监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应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将社会的能动因素有机纳入并形成合力,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成为合作化的治理伙伴,从而塑造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5)推进“互联网+”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共享以及开放的信息体系是确保“参与型民主”的重要条件,同时,权力行使过程中信息公开也能使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Z].

[3]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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