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俞立新、顾红梅、张凡、李大伟、田改丽、任东运、徐侠、李金春、李磊以及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责任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共12人列入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案情简介
一、俞立新、顾红梅、张凡案
2016年4月7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漕泾镇民兴路30号的“阿凡弟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店经营的卤料汤底和素鸡底料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均显示吗啡阳性,随即对上述两种物品进行了抽样,并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两种物品均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物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
经调查,上海市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吃店,登记经营者为张凡。自2000年后,张凡委托其亲戚顾红梅、俞立新代为经营。从2016年1月中旬至案发,为增加鲜味、吸引顾客,顾红梅、俞立新二人将晒干的罂粟壳添加到素鸡底料和卤料汤底中,用于生产经营使用。2016年6月6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作出刑事判决。2016年6月30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山区阿凡弟小吃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二、李大伟、田改丽案
2016年4月28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亭林镇亭东村六塔8008号的“大伟饭店”(无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查获罂粟壳一袋,该店烹制的汤料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含有吗啡等成分。
经调查,2016年2月底至同年4月28日期间,李大伟、田改丽在烹制熟食过程中往熟食汤汁内加入罂粟壳,后将熟食销售获利。2016年8月1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作出刑事判决。
三、任东运案
2016年3月1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山阳镇卫昌路侣2号的“皖北牛肉汤店”(无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检。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验,牛肉汤检测出含有罂粟碱和吗啡。
经调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1日期间,任东运在金山区山阳镇卫昌路182號经营皖北牛肉汤店,其在制作牛肉汤的过程中向汤汁内加入罂粟壳以提味。2016年5月12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作出刑事判决。
四、徐侠、李金春、李磊案
2016年3月31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15组1289号的“金山区欣悦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店经营所用的鸭肉制品卤料和调味品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均显示吗啡阳性,随即对上述两种物品进行了抽样,并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上述两种样品均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物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
经调查,上海市金山区欣悦小吃店系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吃店,登记经营者为李磊。开业后,李磊一直委托其父亲李金春和母亲徐侠负责小吃店经营运转。2016年2月,为增加鲜味、吸引顾客,李金春、徐侠二人将罂粟壳添加到鸭肉制品卤料中,用于生产经营使用。2016年6月30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山区欣悦小吃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2016年8月11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相关人员作出刑事判决。
五、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另外,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2016年9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16970657.5元。胡骏、刘立杰、张晖等人作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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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