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昕晨
孙诒让所撰的《周礼正义》是《周礼》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孙氏治学谨严,在广泛甄录清代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各家之说精准断制,对旧有误说多所廓清。梁启超(2011: 227—228)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一书中给予其高度评价:“他(孙诒让)费二十年工夫成《周礼正义》八十六卷,这部书可算清代经学家最后的一部书,也是最好的一部书。”
遗憾的是,以《周礼正义》检视《汉语大字典》(以下简称《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词典》)这两部大型辞书,发现孙氏诸多集大成式的精审裁断,未被辞书系统地吸收与采纳。本文以孙诒让正义为依据,对《大字典》《大词典》数个词条进行补苴修正,供辞书修订时参考之用。
一、 提高释义精确度
(一) 萧
“萧”,《大词典》解释为:“蒿类植物的一种。即艾蒿。”
《周礼·天官·甸师》:“祭祀,共萧茅。”杜子春注:“萧,香蒿也。”孙诒让正义:“《郊特牲》注同。《尔雅·释草》‘萧,萩。郭注云‘即蒿。《说文·艸部》云:‘萧,艾蒿也。蒿,菣也。菣,香蒿也。《诗·王风·采葛》孔疏引陆玑疏云:‘萧,今人所谓萩蒿者是也。或云牛尾蒿,似白蒿,白叶茎,粗,科生,多者数十茎,可作烛,有香气,故祭祀以脂爇之为香。许慎以为艾蒿,非也。”(本文所引《周礼正义》采用中华书局2015年汪少华点校本。)陆玑以“萧”为“萩蒿”,否定许慎“艾蒿”说。
《诗·王风·采葛》:“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周礼·春官·郁人》贾公彦疏引《王度记》云:“士以萧,庶人以艾。”“萧”“艾”并举,明非一物。桂馥《说文解字義证》云:“萧自是香蒿,古祭祀所用,合脂爇之一享神者,艾即今之灸病者,名既不同,本非一物。”段玉裁、王筠、马叙伦同。又,“艾”即“艾蒿”,《尔雅·释草》:“艾,冰台。”郭璞注:“今艾蒿。”故“萧”非“艾蒿”,此殆无疑义。《说文》诸家认为,许慎本义与陆玑同,陆氏误驳许说。许慎盖因“萧”与“艾”形似或皆有香气,而以“艾”譬况之,非谓“萧”为“艾蒿”。《说文》又有“荻,萧也”,亦证许慎知“萧”“荻”同物。
《大词典》误释“萧”义,应改“艾蒿”为“荻蒿”。另,据《说文》段注:“齐高帝云萧即艾也,乃为误耳。”故《大词典》所引《南齐书·幸臣传·纪僧真》“太祖曰:‘诗人采萧,萧即艾叶。萧生断流,卿勿广言。”例证有误,应删。
(二) 鬯
“秬鬯”,《大词典》释义为:“古代以黑黍和郁金香草酿造的酒,用于祭祀降神及赏赐有功的诸侯。”
对于“秬鬯”的解释,众说舛异。分歧在于“秬鬯”中到底有无郁草。
“无郁”说以郑玄为代表。《周礼·春官·鬯人》郑玄注:“秬鬯,不和郁者。”《周礼·春官·叙官》郑玄注:“鬯即酿秬为酒,芬香条畅于上下也。”《诗·大雅·江汉》郑笺同。可见,郑玄以“鬯”为“秬”酿造而得,是为黍酒,与郁草无涉。
“有郁”说以郑司农、毛亨等为代表。《周礼·春官·肆师》郑司农注:“筑香草,煮以为鬯。”《诗·大雅·江汉》毛传:“秬,黑黍也。鬯,香草也。筑煮合而郁之曰鬯。”先郑、毛亨对“鬯”的理解义有微别,然皆“以合郁后乃为鬯”。董仲舒《春秋繁露》、刘向《说苑》、班固《白虎通义》、《礼记·郊特牲》孔颖达疏引卢植、马融说与此同。
孙诒让正义引孙毓、黄以周说证郑玄为是。其一,从《周礼》肆师、鬯人、郁人三职入手推断,《周礼·春官·肆师》:“大宾客,莅筵几,筑煮。”“筑煮”即捣煮郁金取汁,孙诒让正义:“此亦唯主筑煮,不主和鬯之事。”《周礼·春官·郁人》:“和郁鬯,以实彝而陈之。”可见“郁”“鬯”分由肆师、鬯人提供,郁人只负责调和二物,故曰“和郁鬯”,明“鬯”中无郁。其二,《礼记·郊特牲》:“郁合鬯,臭阴达于渊泉。……萧合黍稷,臭阳达于墙屋。”其中,“萧合黍稷”中的“萧”和“黍稷”为二物,同理可证,“郁合鬯”中的“郁”和“鬯”亦为二物,不可混同。故黄以周云:“然则经之单称鬯,皆秬鬯也;经之单称郁,皆未和鬯者也;经之称秬鬯者,亦鬯之不和郁者也。”又有《诗·大雅·江汉》孔颖达疏引孙毓云:“鬯是酒名,以黑黍秬一秠二米作之,芬香条鬯,故名曰鬯。鬯非草名,古今书传香草无称鬯者。笺说为长。”
两说未知孰是,俱录为宜。《大词典》仅列一说,不够全面,应将义项更订为“古代以黑黍酿造的酒,用于祭祀降神及赏赐有功的诸侯。一说,以黑黍和郁金香草酿造的酒”。
(三) 副
“副”,《大字典》释义为:“古代王后及贵族妇女的一种首饰。”
“副”义有两说。《周礼·天官·追师》郑玄注:“副之言覆,所以覆首为之饰,其遗像若今步摇矣,服之以从王祭祀。”《礼记·明堂位》郑玄注:“副,首饰也。今之步摇是也。”《释名·释首饰》:“王后首饰曰副。副,覆也。以覆首;亦言副贰也,兼用众物成其饰也。”刘熙和郑玄皆以“副”为头发上的装饰物,刘氏以“兼用众物成其饰”言其华贵,郑氏则以“若今步摇矣”比况其形制。此一说。《诗·墉风·君子偕老》毛传:“副者,后夫人之首饰,编发为之。”《后汉书·东平宪王苍传》李贤注、《太平御览·服用部》并引郑玄注:“副,妇人首服,三辅谓之假紒。”因此注与郑玄他注义相抵牾,故孙诒让以其为某家佚说而误属郑玄。此说以“副”为假髻。
孙诒让正义俱录清人疏解。惠士奇认为:“汉之假髻亦名为副,……然则副与编为一物也。饰之盛者为副,其次为编与?……其实步摇非副,而在副上,则副为假紒又何疑。”王念孙认为:“副有衡筓六珈以为之饰,而编次则无之。其实副与编次皆取他人之发合己发以为结,则皆是假结也。”故“副”当为假髻,上有饰物。郑玄以“步摇”当“副”,误也。又有《广雅·释器》:“假结谓之,副以发为之,故从髟。”孙诒让正义:“但《说文》无字,《玉篇·髟部》云:‘,本又作副。则当是副之俗体,非古字也。”孙氏考之字形,更证“副”为假髻无疑。
据《大词典》,“首饰”有两义——① 戴在头上的装饰品;② 泛指耳环、项链、戒指、手镯等饰物。显见,《大字典》将“副”解释为“首饰”,失之过宽,应更订义项为“古代王后及贵族妇女所佩戴的一种假髻”,并将例证中的《周礼·天官·追师》郑玄注替换为孙诒让正义。
二、 补充义项
(一) 宫刑
“宫刑”,《大词典》释义为:“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一说将妇女禁闭宫中为奴)的刑罚。约始于商周时。”《周礼·天官·小宰》:“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郑玄注:“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即宫中刑法,此义为《大词典》所漏收。
杜子春认为“宫刑”之“宫”为“官”字之讹。对此贾公彦、阮元、孙诒让等皆认同郑玄如“宫”读的看法。从官职职守来看,《周礼·秋官·大司寇》已有“四曰官刑,上能纠职”的说法,既然官刑(即官府的刑法)已为大司寇所掌管,则小宰无须重复掌管,此其一;从通篇文例而言,《小宰》篇首提到“掌建邦之宫刑”,篇尾又提到“以宫刑宪禁于王宫”,若篇首之“宫”为讹字,不至于篇尾处亦讹。且“宫刑”与“王宫”相对并出,若为“官刑”,则“王宫”也应为“王官”,综观《周礼》全文,没有关于“王官”的任何记载,此其二。可见,“宫刑”不当为“官刑”,杜说不可从。
《周礼·天官·内宰》:“宪禁令于王之北宫而纠其守。”其内容与《小宰》中的“凡宫之纠禁”“以宫刑宪禁于王宫”相类,皆为在王宫悬挂禁令。《周礼·秋官·士师》:“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一曰宫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悬于门闾。”小宰、内宰所提到的禁令,与《士师》“宫禁”同,即宫中禁令。此为“宫刑”当指“宫中刑法”之内证。
《后汉书·志第二十六·百官三》李贤注:“周礼:‘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主治王宫之政令。干宝注曰:‘若御史中丞。”然则“小宰”与“御史中丞”职事相类。杜佑《通典·职官六》:“汉御史大夫有两丞,一曰御史丞,一曰中丞,亦谓中丞为御史中执法。……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盖居殿中,察举非法也。……周官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理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又其任也。”是“御史中丞”掌吏制,监察百官,纠劾非法,亦可证“小宰”所掌之“宫刑”应指“宫中刑法”。
“宫中刑法”义当补入《大词典》,《中华法学大词典》《刑事法学词典》《新编法学词典》等专业词典皆录此义项。
(二) 庶子
《周礼·天官·宫伯》:“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郑司农注:“庶子,宿卫之官。”郑玄注:“王宫之士,谓王宫中诸吏之嫡子也。庶子,其支庶也。”
两郑对“庶子”的解释有异,孙诒让正义融通金榜、俞正燮等诸家观点,做如下判断。其一,士和庶子无嫡庶之分。《周礼·秋官·象胥》:“王之大事诸侯,次事卿,次事大夫,次事上士,下事庶子。”《周礼·秋官·掌客》:“三公视上公之礼,卿视侯伯之礼,大夫视子男之礼,士视诸侯之卿礼,庶子壹视其大夫之礼。”《礼记·燕义》:“席小卿次上卿,大夫次小卿,士庶子以次就位于下。献君,君举旅行酬而后献卿,卿举旅行酬而后献大夫,大夫举旅行酬而后献士,士举旅行酬而后献庶子。”据彼三文,卿、大夫、士、庶子呈现清晰的等级序列,庶子比士差一等。又,《周礼·夏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可知庶子之数已列于群臣名册之中。由此,士指已经受命、授爵的,庶子则指未受命、授爵的,士和庶子不当以嫡庶区分。
其二,庶子的来源不仅限于诸吏。庶子或出于王族、公族,如《汉旧仪》有“周以上千八百诸侯,其长伯为君,次仲叔季为卿大夫,其支属为士庶子,皆世官位”;或出自异姓的卿大夫士的子弟。从《周礼》来看,其中的“庶子”必然出于贵胄之家,不过后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战国策》中有秦王庶子蒙嘉,吕不韦庶子甘罗,韩太子庶子强,《史记·商君列传》有“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这里所称的“庶子”盖指家臣,来源为良家少年子弟,而非贵胄。孙诒让正义:“虽职事卑亵,然亦《周官》都家庶子之遗制也。”
综上,《大词典》应将“庶子”的上述义项补入,作“古代未受爵命而在官的贵族子弟,后也指家臣”。
(三) 毒/五毒
《周礼·天官·医师》:“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郑玄注:“毒药,药之辛苦者。”《说文·屮部》:“毒,厚也。”《广雅·释诂》:“毒,苦也。”孙诒让正义引《黄帝内经》《鹖冠子》证“是毒药者,气性酷烈之谓,与《本草经》所云有毒无毒者异”。可见,此处“毒药”之“毒”,乃就味道气性而言,并非通常所称的“有毒”“无毒”之“毒”。“毒”的“气性酷烈”义盖由“厚”義引申而来,两者义有关联又相互独立。应将“气性酷烈”义补进《大词典》。
《大词典》对“五毒”的释义亦可据此修正。郑玄谓“五毒”为石胆、丹砂、雄黄、礜石、慈石等五种药材,据《名医别录》记载,石胆、雄黄、礜石三种有毒,丹砂和慈石都无毒。“五毒”之“毒”与“毒药”之“毒”一样,皆为“气性酷烈”义,应改“五种有毒的药”为“五种气性酷烈的药”。
三、 结语
《大字典》《大词典》皆为目前最权威的语文工具书之一,体现了迄今辞书编纂的最高水平。此类大型辞书成于众手,卷帙浩繁,疏失之处在所难免。《周礼正义》中不仅有大量丰富的上古汉语语料,还有孙诒让对于名物、典章、制度的精辟见解,以孙氏所述比对《大字典》《大词典》,所见错漏之处颇多。本文仅就管见略举一二,企待研究者重视《周礼正义》对于大型辞书修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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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 上海 200433)
(责任编辑 马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