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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带来的制度变迁

技术创新带来的制度变迁

刘阳荷 宋琳

摘要:基于计算机密码学、分布式系统以及博弈论等多学科理论,区块链实现了技术上的创新。区块链引发了信息存储与交互方式的变革,带来了更安全、更有效的交易模式,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新的组织形式。区块链的技术突破,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与风险等,影响到经济社会制度层面的变迁。同时,区块链的纵深发展对制度如法律法规、信息产权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应用边界也需要得到明晰。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创新;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TP311.13文献标识码: ADOI:10.3969/j.issn.1003-8256.2020.01.0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基金项目:山东省科学院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9QN0018)

自从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①2008年发表《比特币:一个基于对等传输的电子现金系统》②(坊间称为比特币白皮书)一文之后,历经十余年,区块链(blockchain)、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通证(token)、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等概念逐渐被人们发现与了解,区块链成为历史进程中不可逆的存在。在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区块链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推进区块链与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1]。

区块链在科学技术层面带来的变革是其引起关注的焦点所在。在这一背景下,“区块链技术”是一个非常自然的用词,区块链也经常与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一并作为改变世界的技术创新而提到。技术创新对社会发展最直观与普遍的认知是提高了生产力水平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不仅仅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技术进步往往伴随着制度变迁。

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都会影响到经济增长,二者也可以相互作用。黄少安(2007)在探讨制度与技术的关系时指出,制度和技术之间并不存在谁决定谁的一般性结论,不同层级的制度和技术存在着不同的匹配关系,并且与所处历史文化环境、社会认知程度等相关。有的层级由技术发挥决定性作用,某些层级又是制度起决定性作用[2]。

本文认为,区块链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不限于其在技术层面的突破。区块链以计算机密码学、分布式系统以及博弈论等多领域、多学科的理论为基础实现了技术革新,但其对经济社会的作用不同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纯技术,它还会影响到社会治理模式。区块链的到来不仅实现了技术上的创新,更带来了制度的變迁。

1区块链的起源与演变

中本聪在《比特币:一个基于对等传输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区块链这一概念。正如题目所示,这篇文章是对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bitcoin)的首创性介绍。使用比特币进行的交易不需要经过类似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

若不存在交易双方均信任的第三方机构(比如银行),对于交易货币比特币,会存在一个潜在的“双花”(double-spending)风险,即如何确保买方支付的比特币没有“一币两用”。中本聪提出通过区块链来解决这一问题。每笔交易都会被记录下来,使用的比特币及数量需要经由复杂的计算核实后,确保其可使用性并且足够完成交易,才会发起交易。每次计算的前置条件之一为上一笔交易的核实后计算值,每笔交易都必须链接到上一笔交易。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主体都可以争取第一个计算出能核实交易的准确值,写入区块并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区块也以同样的规则互相链接,从而形成完整的记录链条,即区块链[3]。

中本聪提出的比特币是区块链1.0的主要内容。依靠计算机密码学构建区块链的分布式共识机制,为参与计算、构建区块链的主体提供比特币作为激励机制,从技术上防范篡改,实现在没有实体第三方的情况下,保证经由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进行交易的安全性。

Vitalik Buterin在2013年末提出的以太坊(Ethereum)代表着区块链2.0的开端。以太坊提供了完备的区块链底层架构,任何主体都可以直接在此平台上搭建智能合约或者开发去中心化式应用。开发主体的精力无需放在区块链的底层技术上,只需专注于待开发内容的功能即可[4]。这使得区块链2.0的应用范围极大的超过了区块链1.0。区块链的应用不再局限于支付领域,逐步涉及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交易内容,如房屋租赁、金融衍生品、作物保险等[5]。基于区块链底层构架的智能合约,只要满足智能合约中罗列的条件,发起交易后会自动执行智能合约中的交易内容。

相比区块链1.0与区块链2.0,区块链3.0没有技术上的突破,也尚无标志性的事件或应用。目前区块链的发展都可以列入区块链3.0范畴。区块链3.0对区块链的底层技术、性能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实现更大规模的商业应用[6]。

2区块链的属性与表现形式

结合区块链的运行机制与应用实践,区块链具有以下属性:

(1)区块链上的信息可追溯且不可更改。每个区块都包含了前一个区块的加密值、本次交易信息、当前区块的加密值,环环相扣成为区块链[3]。只要是已经存在于区块链上的信息,都可以被查询到。

现有介绍区块链的文献中,以“不可篡改”来形容区块链上的信息非常普遍。本文使用“不可更改”,即强调区块链上的信息,无论是出于好或者坏的目的,都是不能再变动的。尽管上文仅用“计算”二字描述了区块链的构建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想变更计算值,所需的时间、数学能力、计算能力、网络能力等耗费巨大,一般情况下足以抑制此类行为发生。基于区块链的构建过程和共识机制,信息只要加入到区块链上,从技术上就几乎不再具备更改的可能性③。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区块链并不能为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提供保证。以区块链的版权保护应用为例,比如作词人可以在区块链的相关应用上把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之后涉及此作品的版权都不会受到质疑;但是,此应用需要一个前提,即保证此作品属于该作词人,避免该作词人的剽窃行为。这是区块链应用的必要前提,但不是区块链这项技术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

(2)区块链的作用机制通过分布式的对等网络(distributed peer-to-peer network)实现。这一属性与经常用来形容区块链的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相联系。区块链的这一属性更多的是强调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尤其是公有链——无需一个中心服务器,由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愿意加入的节点来构建而成的区块链。

诸多已有对区块链的介绍或研究将去中心化等同于去监管,这是不准确的。一方面,从上文中区块链的第一个属性来看,区块链的有效应用需要相应的制度提供保障,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等。另一方面,尽管部分区块链应用不再需要第三方机构来保证交易的安全,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第三方。从区块链的技术架构来看,任何参与到区块链构建过程的主体,都是一笔交易的见证者与监督者,是范围更广、数量更多的参与主体构成的无实体第三方,取代了传统的第三方实体机构。

根据区块链的属性,可以对区块链的表现形式进行总结:

第一,从存在形式来看,区块链是一个数据库、信息集。从石板、竹简等发展到纸张的实体方式,发展至从移动硬盘到互联网云端等数字化方式,使人类记录和储存信息的媒介携带上更加轻便甚至不再需要实体、存储空间趋于无限。与已经非常普及的云盘相比,区块链同样是数字化、网络化的存储形式,其突破在于上传至区块链的信息是永久的、不可更改的。纸张上记录的内容可以直接销毁,电脑、移动硬盘或者云盘里的内容可以直接删除,但是区块链上的信息,只要将其上传至区块链,就意味着这条信息被永久的记录在册。同样,纸张、电子存储设备和网络上的信息是可以更改的,上传至区块链的信息却不可以被更改。对于上传至区块链的某条信息,无论多长时间之后,它一直存在而且是其最初始的内容。

第二,从构建方法来看,区块链是一项技术创新。区块链的运行,一方面需要科学知识,比如综合运用加密算法等数理知识、网络架构等计算机互联网知识等;另一方面需要满足硬件要求,比如先进的工作站、充足的电力供应等。区块链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科学理论进步实现的技术突破。

3区块链对交易的影响

交易(transaction)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单元。康芒斯(John R. Commons)最早将“交易”作为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单位,并与生产区分开来,提出交易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自然之间;交易是对所有权的转移[7]。区块链在技术上的创新,现阶段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影响之一就体现在交易环节,带来了交易主体、交易过程等多方面的变化。

图1展示了傳统模式和区块链模式下基本的、简化的交易流程。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区块链影响到交易的以下方面。

3.1参与主体

在两种模式下,交易主体均为供给方和需求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第三方或者其他多方在两种模式下有所不同。在传统模式下,为了确保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从交易开始到交易结束,除了直接进行交易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作为参与主体,往往需要供给方和需求方均信任的第三方主体,而且不限于一个。第三方主体存在的意义,一方面是监督交易双方均按照合同内容进行交易,另一方面是针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变动或者争议进行协调④。

在上文对区块链属性的介绍中,已经提出区块链的运行并非不需要第三方。同样,在区块链模式下的交易,供给方和需求方之外,依然存在着他方参与主体。在区块链模式下,供给方和需求方执行智能合约⑤。智能合约的特点是,只要满足智能合约中规定的交易条件,发起交易后会立刻、自动执行交易内容。在区块链模式下,合同执行前的验证成为非常关键的一环。

图1中区块链模式下的交易是简化的,并没有对区块链的底层构建模式进行区分。公有链和联盟链是区块链的两种主要平台模式,公有链面向全世界开放,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到区块链的构建中;联盟链如名称本身所示,其构建限于达成协议的联盟成员之间⑥[8]。在公有链上,甲向乙转账10个数字货币,这笔交易执行之前,已经由公有链上的节点验证了甲的存在、甲的10个数字货币是可用的以及乙是符合条件的。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智能合约是无法执行的。在联盟链上的转账过程类似,只是承担验证任务的主体成为联盟链中的成员。以蚂蚁金服推出的全球第一个基于区块链的电子钱包为例。2018年6月25日,香港版的支付宝钱包AlipayHK经由区块链技术,仅用3秒就完成了向菲律宾钱包Gcash的汇款,而且仅需要支付汇率费用,无其它手续费[9]。这笔交易中的三方组成了联盟链,包括了AlipayHK、Gcash和渣打银行。在收到用户提交的汇款申请后,AlipayHK、Gcash和渣打银行均会收到通知。在这笔汇款交易中,AlipayHK和Gcash发挥电子钱包的作用、渣打银行负责日间结算,等于将用户的储蓄账户从银行分离出来,银行成为结算公司。

从以上对传统模式与区块链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参与主体的对比来看,去中心化并非是单纯的不再需要中心化的机构、或者将交易中的第三方剔除掉。事实上,区块链模式下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之外,依然存在着第三方。在公有链中,第三方不限定于某个或某些固定的个人或机构,而是由参与到区块链分布式网络构建过程的所有主体构成,分布在世界各地、可自由加入。在联盟链中,第三方由确保交易完成的、已经达成合作关系的联盟成员共同构成。无论是公有链还是联盟链,区块链模式下的交易中依然有供给方和需求方之外的参与主体来促进合同执行、保障交易完成。

3.2合同条款与合同执行

任何一笔交易实际上是在执行一个合同[10]。日常生活中最为简单的现货交易即可被认为是在执行一个短期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瞬间合同执行完毕。大部分交易有着明确的合同,尤其在涉及到的交易内容更多、交易时间更长等情况下。因此,传统模式与区块链模式下合同相关的变化,也会带来两种模式下交易的差异。

(1)合同条款。在传统模式下,在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在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争议或意外状况,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与补充的。在区块链模式下的智能合约,则需要完全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不会再有新的内容增加至原合同。即便交易双方均有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重新制定,也需要签订新的合同而不是在原合同上进行修订。

(2)合同执行。智能合约的自实施(selfenforcing)属性,将合同的执行缩短到一瞬间:在满足合约规定的条件前提下,只要发起交易,会自动执行合约内容。也就是说,区块链的技术架构,消除了商品或服务交易所需的时间,只要供求双方满足交易条件、均有交易意愿并发起交易,在这一环节就没有了违反合同的机会。供给方和需求方实现了非面对面的“现货交易”,每次交易都是在执行短期合同。特别需要指出,消除的是商品或服务“交易”而非“交换”所需的时间。如果涉及到具体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必然需要一定时间;而交易本质上是所有权的转移[7],区块链模式下自动执行的合约,是对所有权变更的确认。由于现实中的交易不止是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的实时交易,比如转账汇款,还涉及到商品的交换、服务的提供等,自实施代表的仅是合约生效,具体执行需要有保障措施。

从合同的视角来看,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合同执行,传统模式相比区块链模式更为灵活,有更大的变更余地;而区块链模式则以明确的内容、严格的执行为目标。

4区块链影响制度变迁的维度

现阶段,区块链的技术属性是其产生与发展的主导因素。上文已从區块链的产生与演变、属性与表现形式对区块链进行了介绍,也通过对比传统模式与区块链模式下的交易分析了区块链对经济社会的直接影响。除此之外,区块链作为一项技术创新,也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制度变迁。正如在对企业这种组织模式的研究中,现代网络技术对于企业规模和边界的影响体现在两点:一方面是网络使得企业可以突破的现有规模和边界,产生更广的影响;另一方面涉及到企业理论的延展,网络企业规模和边界的分析也需要企业理论的创新[11]。

各种制度(institutions)与具体的组织安排(organizational arrangements)以减少经济社会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实现最优资源配置为目的[12]。区块链在重塑交易模式的同时,相应地也产生了新的组织形式。在区块链产生之前,市场(market)与科层结构(hierarchy)是交易中的主要组织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具体形式,如果不同要素所有者联结起来的利益大于分散,那就会形成科层结构;相反,市场就可以实现最优资源配置。技术上的创新,使得区块链模式下的组织形式,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以及科层结构如企业等。区块链的底层平台构建模式,决定了区块链的具体组织形式。

公有链可以对应到“自组织(self organization)”这一组织形式。自组织面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状况,交易主体会自发调整,实现自发适应(autonomous adaptation)[13]。现有研究中,部分将区块链仅界定为自组织[14],是不全面的。联盟链,从广义范畴上来讲,是有意的、个体的契约实施制度(designed private-order contract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designed CEIs)。尽管联盟链是由多个主体组成,却不同于合谋(coalition)、也不同于纵向兼并(vertical integration)。在联盟链内的主体,存在着交易的上下游关系,合作却不合并;而纵向兼并则意味着上下游企业成为一个企业以减少交易中的费用,由数量机制替代价格机制[15]。联盟链也不是合谋,合谋讲的是提供同一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私下达成协议,以获得垄断价格优势。黄少安[16]对科斯《企业的性质》一文进行解读时,提出企业与市场之间可能会存在第三种交易方式——“准企业交易或准市场交易,例:企业之间或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长期合同或期货合同、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同等;企业内部不同分公司或车间之间的准市场交易。即不仅是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替代,还有企业与准企业、市场与准市场、市场与准企业、企业与准市场之间的替代”。根据运行方式,联盟链即可界定为准市场或者准企业的组织形式。

最有效率、最优的制度及相应的组织安排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区块链而来的上述新的组织形式,开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是其能够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表现。明确区块链从哪些维度带来了上述组织形式的演变,既是比较区块链与其他制度或组织安排的基础,也是研究区块链的规模变动、应用边界等问题的前提。

4.1区块链与信息

随着社会发展,信息的标准化、准确化和共享化是提高效率的必然要求。这与是否采用区块链模式无关。但是,区块链的底层技术的目标之一即为保障信息的安全,防止更改。随着区块链的应用涉及社会生活越来越多的方面,其需要的信息也会相应的涵盖越来越多的领域。个人的身份信息、企业的营业信息只是基础信息之一,房屋产权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个人履历等,都会逐渐成为区块链应用安全运行的必要信息。因此,从信息层面来讲,区块链能够促进全社会信息的共享,降低获取信息成本。

区块链的实际落地案例已经呈现出“协作环节信息化”的特点,也是联盟链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通过提升企业之间协作的信息化水平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8]。

4.2区块链与交易费用

最小化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是制度和组织安排选择的重要考量标准[17]。交易费用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何量化也是交易费用理论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比较区块链与其他组织形式时,尽管对它们交易费用的大小无法进行非常精准的比较,但可以提出潜在的对比方向。已有诸多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交易费用进行分类:对于制度本身,包括制度制订费用、运转/实施费用、监督/维护费用和变革费用等;对于交易活动,包括发现交易对象费用、了解交易价格费用、讨价还价费用、订立合同费用、履行合同费用、监督合同履行费用和制裁违约行为费用等;对于信息,包括收集费用、分析费用和处理费用等[18]。

区块链的实际应用中,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是降低交易费用的表现之一。比如跨境汇款,传统模式中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给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而如果通过公有链上运行的加密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则可以节省这部分费用。区块链模式下,依然需要支付手续费,而且手续费具有不可撤回性。与传统支付中的手续费相比,区块链中收到手续费交给区块链构建的参与者,而非交由某个固定的第三方机构。如果区块链模式下的手续费低于传统模式,那就意味着在这一方面区块链更胜一筹。时间成本也在交易费用的范畴内。蚂蚁金服基于区块链的电子钱包即强调了其跨境汇款仅需3秒,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4.3区块链与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uncertainty)普遍存在于交易中。从客观上,未来或然事件的发生是无法完全预测的,比如天气变化带来的损益;从主观上,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交易偏离既定合同,而且会存在第三方也无法证实的情景。

区块链上智能合约的应用,为降低不确定性提供了可能性。在交易活动中,除了现货交易,买卖之间客观上存在的时间差,成为违约行为的来源之一[19]。智能合约的自实施属性,使得合同执行成为瞬间行为,供给方和需求方实现了非面对面的“现货交易”,每次交易相当于执行短期合同,相应地会减少甚至杜绝违约行为。区块链模式下交易时点的瞬间化,在降低因时间差产生的违约风险的同时,也使得合同成为了“完全”的。这并不意味着智能合约的内容涵盖了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是消除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智能合约的执行方式,相当于先提供合同条款,有交易意愿的主体看到满足自己供需的合同,就可以选择发起交易。区块链上第三方主体的构成方式,也可以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公有链上分布式主体或者联盟链上的合作主体对交易的验证,避免了单一第三方主体在处理交易争端时可能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

5区块链应用的制度需求

区块链方兴未艾,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是区块链进一步健康、全面应用的基础与前提。

第一,制度的完善是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必要保证。正式制度如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是区块链发展的要件。智能合约的有效实施就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持。首先,是智能合约自身相关法律的完善。比如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对区块链模式下所达成合约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其次,需要对智能合约生效后,拒绝履约的行为作出规定。在合约达成后,也就是所有权已经确认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卖方拒绝提供商品、买方拒绝付款等行为,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补充与完善。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征信平台的完善来强化。一旦有违约情况,立刻在征信平台公布,通过提升名誉的价值来提高违约成本。

第二,区块链对信息产权的明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与当前所处的信息时代面临着相同的问题。魏鲁彬等(2018)在分析数据资源的产权时指出,数据产权的界定不清会限制数据资源的使用与正常交易[20]。因此,如果想要发挥区块链在信息共享中的作用,对信息的归属与如何使用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首先,需要对信息产权进行界定。目前,个人的身份信息是属于个人的,而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比如,在我國的合法情况下,每个人对应唯一的身份证号码,这也是个人在交易中进行认证的最基本标识。但是,尚有很多信息的归属不清晰。比如,在房屋买卖中,需要对房东的房屋信息的产权进行明确规定,是属于房东还是在提供后与房屋中介共有,如果界定为只属于房东,那房屋中介就只有使用权,不能将相关信息随意泄漏甚至买卖。其次,需要对信息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细化与完善。在对信息产权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于交易中涉及到的信息仅有使用权的机构或个人,应该规范其对信息的使用与管理。以上两方面的内容,均需要通过正式制度如法律等的确认,甚至需要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再次,需要对信息的全球标准化进行布局。区块链模式下,无论是自发形成的第三方还是约定形成的第三方,均会向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不同国家、不同国家的机构之间如何实现信息共享、保障信息安全是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对国家间的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明确区块链的应用边界可以提升其发展质量、加快其发展速度。区块链是有其适用范围的,需要避免盲目的应用。比如,使用区块链模式储存信息的必要性。作为信息储存媒介,区块链相比传统媒介的创新就是其永久性与不可更改性。从这个特点出发,在区块链应用时,需要考虑待上链的信息是否有必要选择区块链作为储存媒介。相比普通数字化储存方式,应用区块链的成本是相对高的。因此,对于部分信息,如果并没有一直留存的必要,那就不用选择区块链。再者,如果部分信息的存储,在当前已经可以保证其安全性且成本相对较低,那也不必画蛇添足。再比如,区块链上最早出现、最成熟的应用加密数字货币的可靠性与合法性还有待商榷。加密数字货币不是法币,其数量完全取决于区块链应用的开发者,其价格波动没有恒定的标的,尚不能作为一般等价物来看待。对区块链应用中支付货币进行规范化,也是区块链进一步发展有必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注释

①Satoshi Nakamoto为化名,至今尚未明确其身份.

②中本聪原文的题目为《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较为普遍的翻译是《比特币白皮书: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我们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在维基百科peer-to-peer词条中特意指出,要避免将其与电信通讯中的point-to-point(点对点)混淆。再结合其他资料,比如Oxford Dictionaries对peer-to-peer定义为“在互联网通讯中,每个电脑都可以作为一个服务器,在传输文件或者与其他设备连接时,并不需要一个中心服务器”;MerriamWebster的定义为“在网络中,每个个体使用的电脑可以直接分享信息和资源,不再需要一个中心服务器”。最终我们选择“基于对等传输”这一小众翻译.

③这一说法虽然被广泛认可,但的确是相对绝对的说法。如果保守一点来讲,可以说是进行变更的成本非常高,高到不可能实现,以此达到不可修改。而且区块链发展历史上确实存在过攻击者拥有足够算力,利用规则作废了一些事务,实现了双花的事件.

④这里所指的变动或争议,既可以是交易双方主观产生的异议,也可以是自然、社会等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变动.

⑤对contract一词的翻译,可以是合同、契约、合约等。此处对smart contract的翻译沿用大多数区块链中文文章的译法,即“智能合约”.

⑥该文献原文中,BaaS也被列入主流平台模式之一,但是BaaS是联盟链的形式之一,在此不特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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