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摘 要 文章以“因形求义”法为例,围绕《说文解字注》《說文解字义证》对上古单音词的本义考证做法,从汉字形体演变和“六书”理论两个方面分别展开分析。结合《汉语大字典》的具体实例,提出“因形求义”思想对于当代大型历时性语文辞书编纂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 本义 因形求义 辞书学 价值
一、 引言
从文字学史来看,第一个对许慎《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进行研究的学者是李阳冰。(黄德宽,陈秉新2006)84此后,徐锴(920—974)著成《说文解字系传》,世称“小徐本”。其兄徐铉(917—992)校订《说文》,世称“大徐本”。两人在《说文》研究上成绩卓著,号称“大小徐”。后代钻研《说文》一书的学者可谓众多,因而逐渐形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说文学”。至清代乾嘉年间,“说文学”达到了顶峰,“说文四大家”独领风骚。其中,《说文解字注》(以下简称“段注”)和《说文解字义证》(以下简称《义证》)分别是段玉裁与桂馥的扛鼎之作,他们对于词义的研究可以说是各有优长,其影响深远。
段注和《义证》能否纳入辞书行列呢?对此,王东海、王丽英(2013)27从我国辞书发展史角度提出传统字典有两大分野: 一是“说文”系辞书,发展成为专门性的释形义的字典;二是“玉篇”系辞书,发展成为今天的普通语文辞书。我们认为,段注和《义证》是为许慎《说文》做的注或疏,属于考证型的“说文学”著作,因此不同于以贮存汉字形体、标注读音(直音或反切)、提供古今意义为主要目的的备查检用型辞书(如《玉篇》《字汇》《康熙字典》等)。以今日之眼光,一般不宜将段注和《义证》纳入辞书行列,但是其中围绕本义“二度考证”“二度释义”的方法对近现代以来的辞书编纂确实具有重要影响。但目前来看,从辞书学角度对段注和《义证》进行理论挖掘的学者较少。为了缩小研究范围,我们从“因形求义”角度入手,对段、桂依据汉字原初形体考证上古单音词本义[1]的方法和过程进行细致描写,深入挖掘两人“因形求义”思想,以期为辞书理论的深化与历时性语文辞书的编纂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二、 段注、《义证》“因形求义”思想的表现
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明确指出: “今叙篆文,合以古籀。”所谓“古籀”,指古文[2]和籀文。《说文》收录了9353个小篆字头,若古文、籀文的形体跟小篆不同,就将古文和籀文列于释语之下,以供读者参考。籀文是《史籀篇》里的文字,俗称“大篆”。《说文》往往通过字形的分析来说解字的本义,因此是一部形义统一的字典。李运富(2007)指出: “汉字是用来记录汉语的,个体汉字的原初构形都是以具体语词的音义为根据的,因此汉字的‘形跟汉语的‘音义是基本统一的。”所以,通过个体汉字原初的形体可作为考证上古单音词本义的重要方法,这就是“因形求义”法。对于“因形求义”的操作方法和最终目的,王宁先生(1996)45认为: “经过溯本与复形,找到本字与笔意,参考重复的形体,对字进行剖析,从而通过造意找出本义以统帅引申义。”所处乾嘉时期的段、桂两人,由于受时代局限,他们运用“因形求义”法所依据的形体,以许慎所收小篆字形为主,以古文和籀文的字形为辅。自清末甲骨文发现以来,研治汉字学的现代学者则往往借助甲骨文、金文资料来追溯某个汉字的原初形体,探求其构形意图,并验之于文献语言考证词的本义,其确切性大大提高。
对于段、桂“因形求义”法的研究,我们主要从汉字形体演变过程和“六书”理论两个方面考察。厘清汉字形体演变过程是先确定本字的个体原初字形,再考本义。而从造字的角度用“六书”理论分析字形,是据溯源得到的原初字形求本义,即从构形意图角度推导出上古单音词的本义。我们根据以上思路,将对段、桂在以上两个方面的做法进行详细描写。
(一) 段注“因形求义”思想的表现
“因形求义”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个体汉字的原初形体。段玉裁在“因形求义”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 从古文、籀文到小篆的字体演变关系辨析某个汉字的早期原初字形
关于“古文”“籀文”这两个概念,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指出:
“及宣王大史籀著大篆十五篇,与古文或异。”段注: “大史,官名。籀,人名也。省言之曰史籀……亦曰史籀篇,亦曰史篇……曰史篇者,以官名之,曰籀篇、籀文者,以人名之。”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许慎认为古文与籀文不同,而籀文是大史籀(即太史籀)所作。段玉裁指出: “大篆之名,上别乎古文,下别乎小篆而为言。”因此,段氏认为“古文”是区别独立于“大篆”“小篆”的一种字体,并且认为大篆在时间上处于古文和小篆之间。段氏对于汉字形体演变规律的把握,帮助他追溯汉字的早期形体,这对于正确认识本义具有重要作用。例如:
瑁 《说文》: “瑁,诸侯执圭朝天子,天子执玉以冒之,似犁冠。《周礼》曰: ‘天子执瑁四寸。从玉、冒,冒亦声。,古文省。”[3]
段注: “,古文,从冃。各本篆作,云古文从目,惟《玉篇》不误。此盖壁中顾命字。”
《说文》: “冃,小儿蛮夷头衣也。从冂;二,其饰也。凡冃之属皆从冃。”段氏在“冃”条下作注指出,“冃即今之帽字也”。甲骨文中“冃”作“”,于省吾认为是以羊角为饰物的帽子。(徐中舒1989)据此,可知段氏的判断是对的。段氏推断“瑁”的古文是,构形意图因而更加合理,由此可推出本义。即古代帝王所执的玉器,用以覆于诸侯的圭上。
中 《说文》: “中,内也。从囗;丨,上下通。,古文中。,籀文中。”
段注: “,古文中。此字可疑,岂浅人误以屈中之虫入此欤?”
段注依据“中”的古文字形结构,对《说文》“中”的本义产生了怀疑。考察甲骨文“”,发现其上下有旌旗和飘带,中间像竖立的旗杆;从囗,表示范围,意为把旗帜竖立在一定的范围中。汤可敬(2018)《〈说文解字〉译注》认为,其本义是中旗,是氏族社会的徽帜,引申为左中右的中。但是,从传世文献来看,并没有“中旗”的意义,因此《汉语大字典》(以下简称《大字典》)对于“中”的本义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没有将“旗帜”义作为本义。这个意义是否作为词义,还是要找到传世文献证明或者出土文献证明。
上 《说文》: “丄,高也。此古文上。指事也。凡丄之屬皆从丄。篆文丄”。
段注: “古文上作。故帝下、旁下、示下皆云从古文上,可以证古文本作,篆作丄。各本误以丄为古文,则不得不改篆文之上为,而用上为部首,使下文从之字皆无所统。示次于之恉亦晦矣。今正丄为,为丄。观者勿怪可也……丄篆文上,谓李斯小篆也。今各本篆作,后人所改”。
我们通过甲骨文和金文材料发现,“上”在甲文中写作,金文中写作。段氏虽然没有见到甲骨文材料,通过掌握的汉字演变规律指出“上”字的字体发展应为: 由“”到“丄”的演变过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可以推出“上”的本义就是“高处、上面”。
由上诸例可见,段氏对于“瑁”“上”字的古文字形的论证充分,对“中”的古文字形提出怀疑,通过古文字形考证“瑁”“上”的本义观点确凿。
2. 从“六书”理论角度研究所确立的原初汉字的构形理据,考证本义
段氏对于“六书”的看法深受其师戴震“四体二用说”[4]影响。他在给《说文解字·叙》作注时说:
“戴先生曰: ‘指事、象形、形声、会意四者,字之体也;转注、假借二者,字之用也。圣人复起,不易斯言。”
这充分说明他赞同戴震将“六书”分为两大类: “指事、象形、形声、会意”为一类,“转注、假借”为一类。段氏理解的“转注”就是“异字同义曰转注”,因意义相同或相近而可以系联起来的不同的字。“假借”是“异义同字曰假借”,即一个汉字因借用被赋予两个或几个不同的意义。段氏认为“转注”和“假借”之间的区别在于“有转注而百字可一义也,有假借可一字数义也。”对于“亦声字”,段氏指出“凡言亦声者,会意兼形声也”。[5]这种观点目前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六书”之中,能够利用字形分析词义的往往是“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造字法。古人造字时,根据语词的音义构形,往往选取最能表示某一词义的构件,但是许慎由于在《说文》中严格遵循形义统一的原则,导致在词义的说解上,有时概括范围过于狭窄。段氏在分析字形时,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例如:
瑱 《说文》: “,以玉充耳也。从玉,真声。《诗》曰: ‘玉之瑱兮。,瑱或从耳。”
段注: “《诗》毛传曰: ‘瑱,塞耳也。又曰: ‘充耳谓之瑱。天子玉瑱,诸侯以石。按: 瑱不皆以玉,许专云以玉者,为其字之从玉也。”
段氏在分析“瑱”的词义时,他引用《毛传》“天子玉瑱,诸侯以石”的说法,意在说明天子和诸侯等级不同,所以“瑱”的材质也会有所不同。他指出许慎解说“瑱”以玉充耳,是严格据形(从玉)索义的结果。现代大型语文辞书在释义时基本没有注明这种区别。如《汉语大字典》“瑱”(tiàn)释义为: “古代冠冕的玉质饰件,系于冕,自两侧垂于耳旁,用来塞耳,故又名‘充耳。”[6]对此,当代学者扬之水(2000)387-388认为,“瑱”的材质并不限于玉石,还可以是兽之角牙。它最初具有装饰意义,后来被赋予礼的特殊意义之后,充耳遂成为“塞听”之象征。其后,汪少华(2008)从文献和考古两方面详细考察后指出“《赵威后问齐使》中的“瑱”作“做耳饰的玉或石”讲更恰当,但不可改为“用玉或石做的耳塞”。这对我们了解“瑱”的意义是有很大帮助的。
高 《说文》: “高,崇也。象台观高之形。从冂;囗,与倉舍同意。凡高之属皆从高。”
段注: “倉舍皆从囗,像筑也。与屮皆象高。”
段氏对象形字“高”进行构形分析,指出“倉舍皆从囗,像筑也”指的是“高”跟“倉”“舍”两个字都有“囗”这样的构件,其构意功能是相同的,都是屋舍垣墙围绕的意思。这样,我们对“高”的造字理据就很清楚了,词义也就明了了。
右 《说文·口部》: “右,手口相助也。从又,从口。”
段注: “又者,手也。手不足,以口助之,故曰助也。今人以左右为ナ又字,则又制佐佑为左右字。”
段氏指出“右”是会意字,并进而分析了“从又,从口”的理据。因“手不足,以口助之,故曰助也”。
夕 《说文》: “夕,莫也。从月半见。凡夕之属皆从夕。”
段注: “莫者,日且冥也。日且冥而月且生矣。故字从月半见。旦者,日全见地上。莫者,日在草中。夕者,月半见。皆会意象形也。”
段氏对指事字“夕”的构形分析,指出了造字理据,由于日落草中,月亮将要升起称之为夕,也就是傍晚之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段氏对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和形声字进行构形分析,进而达到考证本义的目的。
当然,段注使用“因形求义”法,有三点不足: 一是段氏不顾字形的客观事实,盲目推崇许说,如“为”字、“我”字等,许氏字形说解错了,也为许辩说。二是段氏对于字形的说解有时过分拘泥于小篆,而小篆在传抄中也或有误,据错误之形分析本义,自然得出错的结果。三是段氏擅改《说文》,如“睹”字。
总而言之,段注因形说义的成就是主要的,尤其是敢于突破旧说的精神是值得学习的。
(二) 《义证》“因形求义”思想的表现
据我们考察,桂氏的“因形求义”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从汉字形体演变角度追溯某个汉字的早期原初形体
桂馥对汉字形体的演变有自己的认识,他认为“古文”包括“仓颉之体、孔子壁中书及周时六国文字”,他在给《说文解字·叙》作注时征引唐代书法理论家张怀瓘的著作《书断》和西晋书法家卫恒的书法体制论著《四体书势》,阐明他同意“仓颉之体”和“孔子壁中书”属于古文,同时他又以馥案的形式补充道,“今所传刀布文不合古籀者,皆列国之异形”。关于“篆书”,他赞同大篆始于古文,为说明此观点,他引用张怀瓘《书断》“大篆者,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也,或曰: 柱下史始变故,或同或异,谓之为篆”。例如:
《说文》: “(bì),恶米也。从米,北声。《周书》有《誓》。”
《义证》: “本书: 秕,不成粟也。其字从比。……《周书》有《誓》者,《五经文字》: ‘粊,《周书》篇名,今文作费。《书序》: ‘鲁侯伯禽宅曲阜,徐夷并兴,东郊不开,作《费誓》。……盖粊者古文费字也,科斗古文《尚书》用粊字,孔安国以隶古定之,故变为费字。以至《论语》‘为费宰、‘以费畔,《春秋》‘帅师围费、‘季氏城费之类,皆变古文为隶之字也。……《说文》作,为北下米,与比下米一也。”
桂氏举例证明了两点: 一是“粊者古文费字”,由于“孔安国以隶古定之,故变为费字”(单纯从形体上来说,“粊”演变为“费”,这一点不容易理解,有可能是不同字的历史替换关系),让我们了解了“费宰”“费畔”的来历;二是根据“秕,不成粟也。其字从比”,从造字方法角度类推出“”“粊”是同一个字。[7]
上 《说文·丄部》: “丄,高也。此古文上。指事也。凡丄之属皆从丄。篆文丄。”
《义证》: “本书: 天至高无上。此古文上者,小篆未变古文者也……帝旁皆从二,故以上为部首。本作‘,书家取势壴其上画,非古文本体也……篆文丄者,即小篆。本书叙云: 今叙篆文,合以古籀。又云: 三曰篆书,即小篆是也。《汉书·艺文志》谓之秦篆。本书又有秦刻石文。名称虽异,实一体也。歙县程君瑶田曰: ‘,指事,指其上下而已,篆文则岐其所指之画,求六书之义于小篆,已如百孙之于鼻祖,知其名而不可得其貌矣。”
桂馥通过本书(指许慎《说文》)体例指出,帝、旁,从二,所以“丄”是小篆而非古文,古文应为“”,并说明这是书法家取势的缘故。利用程瑶田的研究成果(两个丶只是指其上下而已)来证实自己的认识,因此本义为“高处”“上面”是可信的。这同段氏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在甲骨文尚未发现的情况下,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实属不易。
2. 从“六书”理论出发,独创新见,采用多种陈述己意的方式分析构形意图,考证本义
桂馥在给许慎《说文解字·叙》作注时,通过引用戴震在《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书》中提出的“四体二用说”,说明他同意戴震的此种看法。例如:
止 《说文》: “止,下基也。象草木出有址,故以止为足。凡止之属皆从止。”
《义证》: “象草木出有址者,本书无‘址字。本书: 之,出也。象草过屮,枝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馥谓: 止、之同意。故以止为足者,足亦人之下基也。本书: ‘正,古文……从一足,足亦止也。又跟,或从止。又企,举踵也,古文从足。《字林》: ‘趾,足也。《士昏礼》: ‘北止。注云: ‘止,足也。《海内经》: ‘韩流豚止。注云: ‘止,足。《庄子·德充符》: ‘鲁有兀者,无止。《汉书·郊祀志》: ‘获白麟爰五止。颜注: ‘止,足也。”
桂氏首先采用“馥谓”式,提出“止、之同意”[按: 《说文》“止”(止)和“之”(之)的构意相同],指出“止”为人之足。然后,采用本书(指许慎《说文》)证本书的方式,指出本书“正”的古文是“”,“企”的古文为“”,二者皆从足,故足即止。最后,运用古文献《字林》《士昏礼》注、《海内经》注、《汉书·郊祀志》注进一步证明象形字“止”有“足”的意义。
封 《说文》: “封,爵诸侯之土也。从之从土从寸,守其制度也。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8]
《义证》: “从之者。之,往也。《书》: ‘蔡仲之命,即往乃封。从寸,守其制度也者。徐锴本作‘从土之寸,寸其制度也。”
桂氏从会意字的角度详细分析许慎《说文》“封”字,点出“从之从土从寸”的构形理据。其中“之”是“到,往”的意思,“寸”代表“制度,规范”,“土”代表“土地”。这与徐锴“各之其土也”的看法相同。《大字典》采納了许慎的字形分析意见。但对于“封”的本义,《大字典》认为《说文》所训为引申义,本义应为“堆土植树为界”。
此外,桂馥用“省形”“省声”“亦声”等“六书”中的理论分析构形意图与用字问题。桂馥对于“亦声字”的看法是比较独特的。他在《义证·附说》中将亦声字分为两类: “谐声字有曰亦声者,其例有二: 一类是从部首得声曰亦声……一类是或解说所从偏旁之义而曰亦声。非此二例而曰亦声者,或后人加之。”[9]例如:
阍 《说文》: “阍,常以昏闭门隶也。从门从昏,昏亦声。”《义证》: “昏亦声者,当为昏声。”
桂氏认为“阍”从属“门”部,故不能称为“昏亦声”,应该为“从门从昏,昏声。”通过造字分析可以印证“阍”的本义是“守门人”。
许慎《说文》对于亦声字常用“从某某,某亦声”的格式。它与一般形声字“从某,某声”的区别在于亦声字的声符突出了表意作用,因此声符也承担了表意的功能。因此,段氏将会意兼形声字称为“亦声字”。许、段二人并没有说“某亦声”之“某”是被释字所从属的部首。桂氏的见解显然是与许慎、段氏对于“亦声字”的看法不同。
当然,桂氏说解也有不足之处。“目的先行”,即首先认定许书所讲是对的,必须为它找出一些例证来。如果许慎讲错字形词义了,桂氏则极力维护许说,导致一错再错。这和段氏所犯的某些错误如出一辙,这也提醒我们对于古人的某些说法不能盲目崇拜。
总体上看,段、桂由于所处时代尚未发现甲骨文等早期的文字,因此在运用“因形求义”法考证字义时难免出现疏漏之处,但是瑕不掩瑜。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更深入地挖掘其“因形求义”思想中的精华,以更好地服务于词义考证和辞书编纂。
三、 段注、《义证》“因形求义”思想的当代辞书学价值
段、桂“因形求义”法的运用,我们认为其辞书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因形求义”思想所体现出的考证过程和操作方法对后世辞书考证词的本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过对段注、《义证》“因形求义”具体实践的梳理,我们将其考证本义的大致过程和方法加以总结,如图1所示:
一般情况下,段注、《义证》对于《说文》中收录的某字的形体(小篆、古文和籀文)以及所记录的本义进行说解和证明。首先段、桂若判定形与义不统一时,则先破除假借寻求本字,再根据汉字形体演变规律进行形体溯源,寻求本字的原初形体,最终确立本字与笔意,在此基础之上,分辨与归纳异体字,或参照相同构件的构意功能,或利用象形、指事、会意、形声造字法,分析具体汉字的构形意图,进而推出词(或语素)的本义。当然,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段注、《义证》还借助文献语言等加以证实或证伪。之后,再次验证《说文》的说法是否可靠。
这种操作过程和方法对于我们考证上古汉语中单音词的本义无疑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形义类辞书的编纂过程中,许多现代辞书借鉴了这种做法,如于省吾(1979/2010)《甲骨文字释林》、徐中舒主编(1989)《甲骨文字典》、谷衍奎(2008)《汉字源流字典》等对于文字的考释基本上采用了因形求义的方法。
(二) 重视汉字形体之演变规律,对后世历时性字典的编纂有重要影响
“五经无双”的许叔重,尝从贾逵学习古文经学,博通经籍,同时善采通人之说,将其所处时代所能见到的小篆、古文、籀文尽数收罗,所以《说文》一书具有贮存古文字形体的重要价值。更重要的是段注、《义证》对《说文》所收的小篆、古文和籀文绝大部分考证严密,因此对大型历时性语文辞书来说,吸收段、桂关于《说文》古文字形体的稽考成果具有重要价值。
段、桂善于将汉字形体演变的认识与具体字形、本义的阐发紧密结合起来。其实不论是段玉裁还是桂馥,他们对于汉字形体的演变都很有自己的心得体会。段氏认为: “小篆既省改古文、大篆,隶书又是小篆之省”,“草书又为隶书之省,文字之变极矣”。桂馥引用《隋书·经籍志》“自仓颉讫汉初,书经五变,曰古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说明他认同这一观点。由于桂馥对篆书十分精通,又擅长八分,因而对汉字的形体演变的见解也很独到。
赵振铎(1990)指出: “小型字典可以不涉及字形结构和源流演变。……至于大型字典,解形部分应该占有重要地位。”历时性字典《大字典》借鉴了这种做法,在其前言中提出: “在字形方面,于楷书单字条目下收列了能够反映汉字形体演变关系的、有代表性的甲骨文、金文、小篆和隶书形体,并简要说明其结构的演变。”例如《大字典》对“牛”字形体的演变,综合运用了甲骨文、金文、钟鼎文、侯马盟书、楚简等实体材料与《仪礼》古文献材料,共达14个字体字形,这对于说明“牛”由甲骨文到隶书的演变,一目了然。
(三) 运用“六书”理论分析汉字的原初构形意图,影响到后世辞书对于本义的分析
许慎《说文》是第一部运用“六书”理论全面分析字形字义的著作,作为许慎的追随者——段玉裁和桂馥也是这一理论的实践者。段、桂都认识到作为造字法的“象形”“指事”“会意”“形声”与作为用字法的“转注”“假借”是不同的,而且他们通过寻求本字的原始形体,参考相同构件的构意功能,分析说解本字形体的构形意图,进而稽考上古汉语单音词的本义。他们的具体实践进一步促使文字学从实践层面向经验层面再向理论层面的两级跨越。例如:
气 《说文》: “,云气也。象形。”段注: “气氣古今字,自以氣为云气字,乃又作餼为廪氣字矣。气本云气,引申为凡气之称。象云起之貌。”
《说文》: “气,馈客之刍米也。”段注: “今字假氣为云气字。”
《说文》: “,氣或从食。”段注: “按: 从食而氣为声,盖晚出俗字。在假氣为气之后。”
段氏往往能够通过破除假借字确立本字的原始形体。上例中,段氏认为“气”的小篆形体“象云起之貌”,指出气、氣为古今字,氣为气的假借字,餼为氣的晚出俗字。先秦时“气”表示“云气”,“氣”表示“馈客之刍米”,但一般借“氣”表示“云气”,所以为了表示“馈客之刍米”之义,又加“食”于“氣”旁,写作“餼”字(晚出俗字)。通过悉心梳理发现,段氏从象形字的角度出发确立了“气”的本字字形。
桂氏阐明“六书”理论并采用“本书式”“馥谓式”“馥案式”等多种方式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例如:
桼 《说文》: “,木汁,可以物,象形。桼如水滴而下也。凡桼之属皆从桼。”
《义证》: “《隶续》云: 《说文》‘桼,象形,如水滴而下。贾山云‘桼涂其外是也。而‘漆枲絺紵‘椅桐梓漆之类,经传已多借用,至今反以桼为古字,漆沮之漆,却有省其水者。”
桂馥通过《说文》中的象形字“桼”构形意图——“桼如水滴而下也”,意在说明“桼”本为“漆物的木汁”,通过引用他人观点,指出“经传已多借用‘漆”。在《说文》中,“漆”指河流,“出右扶风杜陵岐山,东入渭。一曰入洛”。说明后世“桼”已废,而经传多借表“河流”义的“漆”字用之。
段、桂据形考证本义的方法及其体现出的实证主义精神绵延至今惠及当代,作为大部头的历时性字典《大字典》吸收和借鉴了段、桂的诸多做法。《大字典》在凡例中交代: “并根據阐明形音义关系的需要,酌附字形说解。”例如《大字典》对“矢”字的字形说解:
《说文》: “矢,弓弩矢也。从入,象镝栝羽之形。古者夷牟初作矢。”饶炯部首订: “篆形上像镝,中直象干,下象栝,旁出象羽。说解云‘从入者误矣。”
(四) 重视分辨一字多形现象,对后世辞书字际关系的整理与研究具有重要影响
陆宗达、王宁(1983/2018)认为,“一字多形对‘以形索义是大有好处的。因为,不同的形体可以增加比较和参考的因素,使我们对这个形体所记录的词的本义得到多方面的了解”。在考证词义时,段、桂对于贮存在典籍中的一字多形现象十分注意分辨。段氏认为: “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随时异用者,谓之古今字。”(“谊”字条注)桂馥非常重视异体字,对典籍中的一字多形的现象往往细致分析比较。据此,我们对段注、《义证》心部字进行了测查,段注有明确表述古今字关系的共18个,《义证》中明确说明正体字与异体字或俗体字关系的共24例(其中,两者兼有共3个字)。如表1所示:
段、桂对一字多形的分辨研究,不仅对多方面考证本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为后世确立正字,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标准。纵览语文辞书中的发展完善期,像《玉篇》(梁顾野王)、《颜氏字样》《匡谬正俗》(唐颜师古)、《干禄字书》(唐颜元孙)、《正字通》(明张自烈)、《康熙字典》(清张玉书、陈廷敬等)等带有官方背景的传统字书都有辨析正字、俗字、古字和异体字的做法,在当时实际上起到了规范语言文字的作用。这种兼收异体字、俗字的辞书传统延续至今,被后世辞书所继承和发扬。作为历时性辞书——《大字典》也非常重视异体字的整理工作,其《异体字表说明》: “本表采用由主体字统领异体字的编排方法,将同一主体字统领的简化字(限于1986年新版的《简化字总表》所收的简化字)、古今字、全同异体字(指音义全同而形体不同的字)和非全同异体字(音义部分相同的异体字),集中在该主体字下编为一组,共收约11900组异体字。”在凡例中《大字典》交代: “异体关系在异体字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用‘同某、‘后作某、‘也作某表示。”例如“”:
同“寤”。《说文·宀部》: “,寤也。从宀,吾声。”段玉裁注: “寐觉而有言曰寤。之音义皆同也。”《广雅·释诂四》: “寤,觉也。”王念孙疏证: “与寤同。”
(五) 创造性地使用字形分析与文献、实物等相互印证的方法对后世辞书也有较大影响
段氏创造性使用这种“多重证据法”。第一,通过语言文字规律分析字形,阐明构形意图。第二,将字形词义的考证与传世文献相结合。段玉裁对于“字意”与“字义”的区别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特别是段氏提出了“说文”与“说经”不同以及“以经考字”“隐括”等诸原则,对此冯胜利(2019)指出“字意之说源之于许慎(同意说),明之于段玉裁(字意说),成之于陆宗达、王宁(造意说)”;桂馥则在著述中征引前辈学者戴震的“因文求义,以义酌文”说法,这些充分说明乾嘉时期的学者已经认识到语言与文字不属同一层面。第三,通过具体实物与字形词义分析相结合。这样将语言文字的分析与传世文献、实物联系起来,从而相互印证,增强可信度。例如:
[盟] 《说文》: “盟,《周礼》曰: ‘国有疑则盟。诸侯再相与会[10],十二岁一,北面诏天之司慎司命。,杀牲歃血,朱盘玉敦,以立牛耳。从囧,从血。,篆文,从朙。,古文,从明。”
段注: “,各本下从血。今正。……从囧。囧,明也。《左传》所谓昭明于神。冡上诏司慎、司命言。皿声。锴皿作血,云声字衍。铉因作从血,删声字。今与篆体皆正。按: 盟与孟皆皿声,故孟津、盟津通用。今音武兵切,古音在十部。读如芒。亦举形声包会意。朱盘玉敦,器也,故从皿。,各本下从血,今正。篆文从朙。朙,小篆文也。故为小篆。锴本云古文从朙。非也。,各本下从血,今正。古文从明。明者,朙之古文也。故古文作盟。锴本云籀文,非也。者,之籀文,先籀后篆者,以其囧之属也。今人皆作盟,不从小篆作者,犹皆作明,不作朙也。
段注论证了“”(籀文)“”(小篆)“”(古文)是“盟”这个字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形体,对于上述三者从皿的构形意图,主要运用双重证据法加以分析: 一是从语言文字规律出发,盟与孟皆皿声,故孟津、盟津通用。二是语言联系实物,“朱盘玉敦”属于器皿,说明从皿。因此,“盟”属于形声包会意字。通过以上两方面的构形意图分析,指出大小徐本作从血之误。对此,我们通过考察“”的甲骨文“”“”发现,它由表示“窗棂交错、透出光亮的窗户”的“囧”和表示“器皿”的“皿”两个构件组成。《大字典》引用了《甲骨文字集释》的按语: “楔文从皿,不从血。”这更加准确地印证了段注意见的正确性。再如:
岐 《说文》: “岐,或从山,支声。因岐山以名之也。,古文。从枝从山。”
段注: “或者岐之或字。谓岐山即邑之或体也。又云岐山见于《夏书》《雅颂》《汉志》。邑因岐山以名,邑可作岐,岐山不可作。薛综注《西京赋》引《说文》。岐山在长安西美阳县界。山有两岐,因以名焉,此《说文》山部原文也。山有两岐当作山有两枝。山有两枝,故名岐山。疑后人移入于此而删改之。学者读此可以删邑部之岐,专入山部矣。按《汉书·地理志》曰: 大王从。曰襄公将兵救周有功,赐受酆之地。《郊祀志》曰: 大王建国于梁。《匈奴传》曰: 秦襄公伐戎至。,周字也。而岐山《地理志》皆作岐。是可证岐之别。”
段氏指出“岐”与“”的区别,首先从语言文字的角度进行了比较,说明岐,从山,支声。是岐的或体字。随后又联系文献中关于地理以及城市命名的情况,指出邑因岐山而得名,邑可作岐,岐山不可作。也就是说当“邑”讲时,“”与“岐”是异体关系,但在“岐山”讲时,“”与“岐”则不是异体关系。因此“”与“岐”是部分异体字关系,因而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等同。
通过“盟”与“岐”的考察,我们发现段氏对于词义的考察,既能联系语言文字本身去分析字际关系,同时又能够多方位联系传世文献、实物、社会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進行充分验证,这种双重证据法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
桂馥在考证本义的过程中,也善于运用金石、传世文献、方言、古语或者俗语对字形词义进行考证。例如:
央 《说文》: “央,中央也。”《义证》: “是则夜未央者,言其未中也,未久也。今关中俗呼二更三更为夜央、夜半,此盖古之遗言,谓夜之中耳。”
《大字典》对“央”的释义没有引用方言等材料,可以补足。这充分说明这种“二重”甚至“多重”证据法的有效性。
贿 《说文》: “贿,财也。从贝,有声。”
《义证》: “馥案: 以财赠人亦为贿。《聘礼》: ‘贿用束纺。注云: ‘贿,予人财之言也。《昭五年·左传》: ‘出有赠贿。杜云: ‘去则赠之以货财。《穆天子传》: ‘贿用周氏之璧。注云: ‘贿,赠贿也。”
桂馥通过“馥案”式指出“贿”字不仅有财物的意义,也可以指以财物赠人。同时,通过引用古文献《聘礼》注、《左传》杜预注和《穆天子传》注加以辅证。
段、桂在因形求义时,善于使用“多重证据法”,这也提示我们也可以将本义的考索与汉字的构形理据、传世文献、社会地理历史文化以及地下出土之文物进行联系考察,从而使本义的考证更为充分,结论更为可靠。这是从事语言文字研究所必须重视的。
四、 结语
从世界语文辞书编纂的历史来看,整个时间跨度已经有3000多年了,“主要存在过六种思潮: 实用主义,描写主义,规范(规定)主义,历史主义,理性主义,功能主义”。(张志毅,张庆云2015)17我国的《大字典》是集中体现历史主义和描写主义辞书思潮的典范之作,当前我们在编纂和修订历时性语文辞书时,离不开传统字书、注疏类典籍的既有成果,尤其是要重视段注、《义证》这样的说文学扛鼎之作。段、桂在具体运用“因形求义”方法时,总结出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依据汉字的原初形体考证本义的过程和操作方法,故而成果丰硕。段、桂“因形求义”的这种思想和具体实践对于《大字典》的本义考索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参考价值,但是我们在继承之中也要有批判的眼光,特别是要区分字的造意与词的实义,同时为保证考证确切,须结合传世和出土文献材料中的用例进行验证。
附 注
[1]本义是《说文》学的专门术语,它指的是与字形直接相关的意义。王宁(1996)43认为,本义的造意是文字(形)范畴的概念,从中概括出的实义则是语言范畴的概念。“说文学”所说的字义与训诂学所说的本义义项仔细区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造意,后者是实义。造意是指字的造形意图,实义则是由造意中反映出的词义。造意以实义为依据,但有时它仅仅是实义的具体化、形象化,而并非实义本身,造意只能是说字,实义才真正在语言中被使用过,才能称为词的本义。
[2]这里的“古文”,王国维认为是战国时期东方六国的文字。(裘锡圭2010)55
[3]本文所用《说文》例证皆出自徐铉校订本《说文解字》,这样做的目的是与段注、《义证》形成参照互补关系,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体现段玉裁与桂馥的研究成果。
[4]“四体二用说”是戴震所首提,最早出现在《六书论》中,此书已佚,现在仅保留其序,收录于戴震《戴东原集·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书》(商务印书馆,1929)中。具体参见黄孝德(1981)。
[5]王筠《说文释例》将亦声字分为三类: “会意字而兼声者一也,形声字而兼意者二也,分别之在本部字三也。”
[6]本文所用《大字典》关于某一字的释义或例证,均出自《大字典》第二版缩印本,下同。关于《凡例》皆引自《大字典》第一版,特此说明。
[7]段注: “粟之不成者曰秕。米之恶者曰粊。其音同也。《庄子》‘尘垢粃康,粃即粊字。从米,比声。各本篆作,解云北声。今正。粊在古音十五部,不当用一部之北谐声也。”
[8]段注: “从之土,从寸。寸,守其制度也。”其中,“然则之土,言是土也”,“之”是代词“这个”的意思。可见段氏对于“之”的看法與徐锴、桂馥的看法不同。
[9]刘若一(2004)指出: 对于“表意偏旁得声”的情况,桂馥仅在《附说》中提及,在训诂实践中,桂馥要么不提,要么认为“当为某声”。满芳(2007)认为,桂氏所说的“从部首得声”的亦声字,是合体字中有标声作用的偏旁,与该字的首部有着声义同源的关系。所举“从偏旁之义”的亦声例,是指所从偏旁是一个声义兼有的构形部件。
[10]段玉裁认为: “‘再相与会四字当作‘再朝而会、再会六字,转写之误也。《昭十三年·左传》曰: ‘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闲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杜云: ‘三年而一朝,六年而一会,十二年而一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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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石家庄 050024)
(责任编辑 马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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