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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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部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
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
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
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
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
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
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
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
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
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
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
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
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
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
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
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
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
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
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 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
六、合同文件构成 .......................................................................................... 4
七、承诺........................................................................................................... 4
八、订立时间................................................................................................... 5
九、订立地点................................................................................................... 5
十、合同生效................................................................................................... 5
十一、合同份数 .............................................................................................. 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7
第1条一般约定............................................................................................ 7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7

1.2 语言文字......................................................................................... 15
1.3 法律................................................................................................. 16
1.4 标准和规范 .................................................................................... 16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7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8
1.7 联络................................................................................................. 20
1.8 严禁贿赂......................................................................................... 21
1.9 化石、文物 .................................................................................... 21
1.10 知识产权...................................................................................... 22
1.11 保密............................................................................................... 24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24
1.13 责任限制...................................................................................... 25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25
第2条发包人.............................................................................................. 25
2.1 遵守法律......................................................................................... 25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 26
2.3 提供基础资料 ................................................................................ 27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8
2.5 支付合同价款 ................................................................................ 29

2.6 现场管理配合 ................................................................................ 29
2.7 其他义务......................................................................................... 30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0
3.1 发包人代表 .................................................................................... 30
3.2 发包人人员 .................................................................................... 32
3.3 工程师............................................................................................. 32
3.4 任命和授权 .................................................................................... 34
3.5 指示................................................................................................. 34
3.6 商定或确定 .................................................................................... 35
3.7 会议................................................................................................. 37
第4条承包人.............................................................................................. 37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7
4.2 履约担保......................................................................................... 39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9
4.4 承包人人员 .................................................................................... 42
4.5 分包................................................................................................. 44
4.6 联合体............................................................................................. 46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48

4.9 工程质量管理 ................................................................................ 49
第5条设计 .................................................................................................. 4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0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1
5.3 培训................................................................................................. 54
5.4 竣工文件......................................................................................... 54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56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 57
6.1 实施方法......................................................................................... 57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57
6.3 样品................................................................................................. 61
6.4 质量检查......................................................................................... 63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6
6.6 缺陷和修补 .................................................................................... 68
第7条施工 .................................................................................................. 70
7.1 交通运输......................................................................................... 70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
7.3 现场合作......................................................................................... 73

7.4 测量放线......................................................................................... 74
7.5 现场劳动用工 ................................................................................ 75
7.6 安全文明施工 ................................................................................ 75
7.7 职业健康......................................................................................... 79
7.8 环境保护......................................................................................... 81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82
7.10 现场安保...................................................................................... 84
7.11 工程照管...................................................................................... 84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5
8.1 开始工作......................................................................................... 85
8.2 竣工日期......................................................................................... 86
8.3 项目实施计划 ................................................................................ 86
8.4 项目进度计划 ................................................................................ 87
8.5 进度报告......................................................................................... 89
8.6 提前预警......................................................................................... 90
8.7 工期延误......................................................................................... 91
8.8 工期提前......................................................................................... 93
8.9 暂停工作......................................................................................... 94
8.10 复工............................................................................................... 96

第9条竣工试验.......................................................................................... 96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7
9.2 延误的试验 .................................................................................... 99
9.3 重新试验......................................................................................... 99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00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10.1 竣工验收................................................................................... 101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4
10.3 工程的接收............................................................................... 104
10.4 接收证书................................................................................... 105
10.5 竣工退场................................................................................... 106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08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08
11.2 缺陷责任期............................................................................... 108
11.3 缺陷调查................................................................................... 109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112
11.5 承包人出入权........................................................................... 112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113
11.7 保修责任................................................................................... 113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 113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14
12.2 延误的试验............................................................................... 115
12.3 重新试验................................................................................... 115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 115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 116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16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117
13.3 变更程序................................................................................... 118
13.4 暂估价 ....................................................................................... 120
13.5 暂列金额................................................................................... 121
13.6 计日工 ....................................................................................... 123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124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24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27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27
14.2 预付款 ....................................................................................... 128
14.3 工程进度款............................................................................... 130
14.4 付款计划表............................................................................... 132

14.5 竣工结算................................................................................... 134
14.6 质量保证金............................................................................... 137
14.7 最终结清................................................................................... 139
第15条违约............................................................................................. 141
15.1 发包人违约............................................................................... 141
15.2 承包人违约............................................................................... 142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44
第16条合同解除..................................................................................... 144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44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48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52
第17条不可抗力..................................................................................... 153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53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3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53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154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 155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155
第18条保险............................................................................................. 156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57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 157
18.3 货物保险................................................................................... 158
18.4 其他保险................................................................................... 158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58
第19条索赔............................................................................................. 160
19.1 索赔的提出............................................................................... 160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61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62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62
第20条争议解决..................................................................................... 163
20.1 和解............................................................................................ 163
20.2 调解............................................................................................ 163
20.3 争议评审................................................................................... 163
20.4 仲裁或诉讼............................................................................... 166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6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67
第1条一般约定....................................................................................... 167
第2条发包人........................................................................................... 170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171
第4条承包人........................................................................................... 172
第5条设计 ............................................................................................... 176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 177
第7条施工 ............................................................................................... 179
第8条工期和进度................................................................................... 181
第9条竣工试验....................................................................................... 183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83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85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 186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 186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88
第15条违约............................................................................................. 191
第16条合同解除..................................................................................... 192
第17条不可抗力..................................................................................... 192
第18条保险............................................................................................. 193
第20条争议解决..................................................................................... 19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196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197
10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202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204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208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210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212
1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
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
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
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
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
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
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
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
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
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
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
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
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
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
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
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
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
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
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
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
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
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
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
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
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
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
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
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
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
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
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0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
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
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
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
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
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11
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
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
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
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
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
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2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
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
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
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
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
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
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3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
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
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
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
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
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
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
14
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
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
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
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
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
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
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
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15
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
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
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
称、份数和时间。
16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
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
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
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
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17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
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
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
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8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
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
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
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
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
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
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19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
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
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
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
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
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
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
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
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0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
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
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
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
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
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
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
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
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21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
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
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
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
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
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
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2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
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
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
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
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
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
23
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
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
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
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
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
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
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
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
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24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
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
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
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
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
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
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25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
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
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
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
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
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6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
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
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
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
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27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
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
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
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
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
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
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
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8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
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
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
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
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
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29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
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
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
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
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
责任。
30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
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
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
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
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
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
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
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
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
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31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
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
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
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
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
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
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
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
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
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
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2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
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
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
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
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
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
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
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
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
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
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
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
33
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
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
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
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
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
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
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
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
34
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
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
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
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
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
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
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
认。
35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
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
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
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
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
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
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
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
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
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
担。
36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
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
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
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
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
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
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
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
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7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
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
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
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
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
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
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
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38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
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
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
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
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
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
39
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
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
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
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
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
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
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
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0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
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
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
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
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
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
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
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
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
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1
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
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
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
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
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
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
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42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
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
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
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
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
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
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
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
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
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
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
43
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
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
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
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
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4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
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
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
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
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
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
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
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
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
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
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
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
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
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
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
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
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
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
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
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
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
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
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
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
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
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
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
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
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
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
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
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
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8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
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
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
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
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
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
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
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设计
4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
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
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
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
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
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
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
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50
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
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
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
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
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
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
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
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
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51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
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
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
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
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
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
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
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
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
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
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
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
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
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
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
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
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
53
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
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
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
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
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
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
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
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
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
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54
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
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
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
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
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
/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
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
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
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
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
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
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
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
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
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
/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
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
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
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
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
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
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
外。
56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
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
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
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
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
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
57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
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
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
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
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
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8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
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
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
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
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
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
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
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
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
59
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
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
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
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
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
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0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
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
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
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
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
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61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
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
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
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
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
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
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
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
62
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
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63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
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
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
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
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
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
64
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
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
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
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
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
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
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
65
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
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
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
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
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
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
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
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
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66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
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
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
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
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
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
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
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
67
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
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
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
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68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
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
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
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
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
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
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
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
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
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69
第7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
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
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
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
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
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
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70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
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
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
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
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
71
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
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
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
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2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
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
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
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
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
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7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
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
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
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
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
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
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
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
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
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
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
74
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
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
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
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
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
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
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5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
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
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
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
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
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
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6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
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
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
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
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
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
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
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
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77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
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
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
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8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
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
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
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
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
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79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
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
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
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
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
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
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80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
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
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
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
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
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
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
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
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
81
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
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
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
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
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
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
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
82
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
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
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
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
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
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
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
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
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
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83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
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
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
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
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
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
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
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
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84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
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
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
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
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
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
85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
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
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
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86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
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
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
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
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
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
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
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
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
87
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
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
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
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
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
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
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
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
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
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
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88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
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
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
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
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
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
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
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
细报告;
89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
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
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
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
生或影响。
90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
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
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
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
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
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
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
(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
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
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92
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
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
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
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
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
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
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
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
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
金。
93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
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
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
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
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
94
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
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
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
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
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
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
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
担责任。
95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
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
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
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
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
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
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
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
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
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
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竣工试验
96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
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
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
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
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
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
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
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
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
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
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
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97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
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
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
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
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
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
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
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
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
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
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
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
98
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
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
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
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
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
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
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99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
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
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
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
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
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
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
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
竣工验收;
100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
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
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
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
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
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
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01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
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
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
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
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102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
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
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违约金。
103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
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
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
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
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
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104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
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
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
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
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
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
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
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
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
105
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
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
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
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
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
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06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
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
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
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
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
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
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
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07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
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
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
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
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
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
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
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
108
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
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
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
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
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
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
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
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109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
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
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
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
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
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110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
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
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
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
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
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
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
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
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
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
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1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
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
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
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
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
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
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
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
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
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
112
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
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
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
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
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113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
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
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
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
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
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
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
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
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
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14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
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
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
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
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
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
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
115
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
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
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
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
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
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
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
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
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
116
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
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
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
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
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
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
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
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
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
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
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
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
117
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
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
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
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
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
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
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
[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18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
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
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
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
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
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
119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
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
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
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
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
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
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20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
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
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
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
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
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
121
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
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
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
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
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
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
(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
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
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
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
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
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122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
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
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
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
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2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
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
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
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
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
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
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
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
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24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
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
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
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
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
O
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125
B
;B
;B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
1
2
3
n
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
+B
+B
+……+B
=1;
1
2
3
n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
t1
t2
t3
tn
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
01
02
03
0n
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
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
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
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
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26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
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
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
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
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为准。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27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
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
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
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
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
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
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
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
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28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
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
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
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
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
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
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
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129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
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
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
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
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
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130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
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
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
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131
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
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
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32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
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
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
[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
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
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
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
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
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133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
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
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
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
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34
(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
(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
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
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
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
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
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35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
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
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
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
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
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
算。
136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
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
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
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
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
137
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
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
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
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
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
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38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
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
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
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
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
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
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9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
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
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
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40
第15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141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
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142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
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43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
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
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
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
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
144
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
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
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
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
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
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
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
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
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
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
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145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
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
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
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
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
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
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146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
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
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
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
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
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
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
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
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
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47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
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
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
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
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
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
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
(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
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48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
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
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
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
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
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
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
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
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
本性违约;
149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
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
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
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
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
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
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
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
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天的。
150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
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
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
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
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
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
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
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151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
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52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
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
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
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
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153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
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
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
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
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
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154
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
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
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
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
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
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
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
155
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
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
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
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
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
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
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56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
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
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
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
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57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
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
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
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
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
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158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
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
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
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
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
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
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
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
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
程师。
159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
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
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
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
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
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
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160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
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
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
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
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
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
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
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
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
161
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
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
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
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62
(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
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
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
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163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
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
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
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
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
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
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
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
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
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164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
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
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
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
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
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65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
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
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66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67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
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
式:。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68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
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
权归属:。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
本合同附件。
169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
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
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 支付合同价款
170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
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
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171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
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7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
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
求:。
17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
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
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
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175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
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
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176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
关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
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
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
单:。
177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7条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79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
定:。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
范:。施工控制网资
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
约定:。
180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
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181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182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
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
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
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83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
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
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84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
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
11.7 保修责任
185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
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
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
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
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
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
定:。
186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
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
定:。
187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
定:。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
价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88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
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
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189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
序:。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90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
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
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91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
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
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18.4 其他保险
193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20条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
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194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
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
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9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196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
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
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
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
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
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197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
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198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199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
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
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
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200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201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
序号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品种
202
203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
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204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205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
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06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7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208
209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210
211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
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
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
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
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人,

第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
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
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
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
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
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
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
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
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4
八、订立时间................................................................................................ 4
九、订立地点................................................................................................ 4
十、合同生效................................................................................................ 4
十一、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6 
第1 条一般约定.......................................................................................... 6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6
1.2语言文字...................................................................................... 12 
1.3 法律.............................................................................................. 13 
1.4标准和规范.................................................................................. 13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5 

1.7 联络.............................................................................................. 16 
1.8严禁贿赂...................................................................................... 17 
1.9化石、文物.................................................................................. 17 
1.10知识产权.................................................................................... 18 
1.11 保密............................................................................................ 19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9 
1.13责任限制.................................................................................... 20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20 
第2 条发包人............................................................................................ 20 
2.1遵守法律...................................................................................... 20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1 
2.3提供基础资料.............................................................................. 22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2 
2.5支付合同价款.............................................................................. 23 
2.6现场管理配合.............................................................................. 23 
2.7其他义务...................................................................................... 24 
第3 条发包人的管理................................................................................ 24 
3.1发包人代表.................................................................................. 24 
3.2发包人人员.................................................................................. 25 
3.3工程师.......................................................................................... 26 
3.4任命和授权.................................................................................. 27 
3.5 指示.............................................................................................. 27 
3.6 商定或确定.................................................................................. 28 
3.7 会议.............................................................................................. 29 

第4 条承包人............................................................................................ 29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9 
4.2履约担保...................................................................................... 31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1 
4.4承包人人员.................................................................................. 34 
4.5 分包.............................................................................................. 35 
4.6联合体.......................................................................................... 37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37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38 
4.9工程质量管理.............................................................................. 38 
第5 条设计................................................................................................ 39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39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40 
5.3 培训.............................................................................................. 42 
5.4竣工文件...................................................................................... 43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43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44 
第6 条材料、工程设备............................................................................ 45 
6.1实施方法...................................................................................... 45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45 
6.3 样品.............................................................................................. 48 
6.4质量检查...................................................................................... 50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52 
6.6缺陷和修补.................................................................................. 54 

第7 条施工................................................................................................ 54 
7.1交通运输...................................................................................... 55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6 
7.3现场合作...................................................................................... 57 
7.4测量放线...................................................................................... 58 
7.5现场劳动用工.............................................................................. 58 
7.6安全文明施工.............................................................................. 59 
7.7职业健康...................................................................................... 62 
7.8环境保护...................................................................................... 63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64 
7.10现场安保.................................................................................... 65 
7.11工程照管.................................................................................... 66 
第8 条工期和进度.................................................................................... 66 
8.1开始工作...................................................................................... 66 
8.2竣工日期...................................................................................... 67 
8.3项目实施计划.............................................................................. 67 
8.4项目进度计划.............................................................................. 68 
8.5进度报告...................................................................................... 69 
8.6提前预警...................................................................................... 70 
8.7工期延误...................................................................................... 71 
8.8工期提前...................................................................................... 72 
8.9暂停工作...................................................................................... 73 
8.10 复工............................................................................................ 75 
第9 条竣工试验........................................................................................ 75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75 
9.2延误的试验.................................................................................. 77 
9.3重新试验...................................................................................... 77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78 
第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79 
10.1竣工验收.................................................................................... 79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81 
10.3工程的接收................................................................................ 81 
10.4接收证书.................................................................................... 82 
10.5竣工退场.................................................................................... 83 
第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84 
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84 
11.2缺陷责任期................................................................................ 84 
11.3缺陷调查.................................................................................... 85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87 
11.5承包人出入权............................................................................ 87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8 
11.7保修责任.................................................................................... 88 
第12 条竣工后试验.................................................................................. 88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88 
12.2延误的试验................................................................................ 89 
12.3重新试验.................................................................................... 90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90 
第13 条变更与调整.................................................................................. 91 

13.1发包人变更权............................................................................ 91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91 
13.3变更程序.................................................................................... 92 
13.4暂估价........................................................................................ 94 
13.5暂列金额.................................................................................... 95 
13.6计日工........................................................................................ 95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96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97 
第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 99 
14.2 预付款...................................................................................... 100 
14.3工程进度款.............................................................................. 101 
14.4付款计划表.............................................................................. 103 
14.5竣工结算.................................................................................. 104 
14.6质量保证金.............................................................................. 106 
14.7最终结清.................................................................................. 108 
第15 条违约............................................................................................ 109 
15.1发包人违约.............................................................................. 109 
15.2承包人违约.............................................................................. 111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2 
第16 条合同解除.................................................................................... 112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12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16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19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16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及规模: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日。


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
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
率:
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
元);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
元);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
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
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
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
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
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
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
他合同文件。
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
标函附录”的文件。
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

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
充。
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
(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
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
明细。
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
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
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
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
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
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
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
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
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
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
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
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
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

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 
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
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
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
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
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
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
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0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
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24:00。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
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
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
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
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
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
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
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
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
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
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
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
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
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
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
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
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12 
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
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
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
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
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
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
13 
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
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
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
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4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
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
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
的相关文件;
(3)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 
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
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
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
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
15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
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
[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
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
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
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
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
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
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
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
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
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
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
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
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
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
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
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
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
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
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
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
程师。
17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
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
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
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
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
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
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
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
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
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18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
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
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
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
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
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
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
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
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
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
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9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
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
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
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
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
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
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
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20 
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
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
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
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
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
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
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
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21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
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
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2.5.2
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
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
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
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
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
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
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23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
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
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
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
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
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
的自然人)应:
24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
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
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
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
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
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
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
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
表。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
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
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
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
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
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
25 
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
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
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
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
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工程师
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
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
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
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
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
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
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
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
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26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
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
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
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任命和授权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
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
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
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
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
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
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
承包人。
3.5指示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
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
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
27 
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
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
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
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
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
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
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
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
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
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
28 
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
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
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
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
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
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
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
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
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
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29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
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
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
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
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
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
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
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
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
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
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30 
4.2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
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
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
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
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
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
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
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
31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
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
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
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
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
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
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
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
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
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
32 
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
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
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
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
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
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
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
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
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
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
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

33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
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
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
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
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
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
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分包的确定
35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
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
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
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
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
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
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
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
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36 
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
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
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
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
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
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
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
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39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
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
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
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
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
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
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
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
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
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
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
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
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
40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
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
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
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
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
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
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
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
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
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
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
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41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
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
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
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
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
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
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
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
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
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
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
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
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培训
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
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
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
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
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
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
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
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
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
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
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43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
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
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
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
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
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
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
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
45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
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
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
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
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
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
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
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
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
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
4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
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
备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
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
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
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
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48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
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
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
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
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
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
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
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
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
境条件。
49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
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
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
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
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
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
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
56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
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
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
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
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
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
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
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57 
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
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
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
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
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
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
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
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
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
报。
59 
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
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
7.6.4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
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
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
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
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61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
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
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
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
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
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
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
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
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62 
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
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
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
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
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
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
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
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
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
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环境保护
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
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
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
6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
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
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
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
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
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
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
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
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
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
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
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65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
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 
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
外。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
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
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67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
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
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
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 
执行。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
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
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
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
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
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
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
68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
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
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
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
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
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
的发生或影响。
70 
8.7工期延误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
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
他原因。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
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
71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
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
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金额。
8.7.3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
(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
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
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
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工期提前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
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
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
72 
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
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
同约定执行。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
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暂停工作
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
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
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
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
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7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
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
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
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
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
同的。
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
力]的相关约定。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
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
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
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74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
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
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
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
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复工
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
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
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
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
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
根据第5.4 款[竣工文件]和第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
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
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
75 
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
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
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
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
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
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
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
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
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
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
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
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
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
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
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
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
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76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
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
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
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
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
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延误的试验
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
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
因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
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
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
包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师。
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
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
77 
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
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
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 
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 
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
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
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
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
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
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
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
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
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
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
78 
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第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
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
79 
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
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
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
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
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
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违约金。
80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
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
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
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
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工程的接收
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
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
排和其他要求。
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
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
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
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
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81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
约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
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
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
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 
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
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
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
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82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
[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
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
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
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
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
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
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
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
包人。
10.5.2地表还原
8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
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0.5.3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
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
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
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
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
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
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
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
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
84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
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
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
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
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24 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
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
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
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
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
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
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85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
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
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
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
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
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
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
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
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
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
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未能修复
8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
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
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
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
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
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
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
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
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
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
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
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
87 
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
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
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
场。
11.7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
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88 
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
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
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
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
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
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
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
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
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
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延误的试验
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
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
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89 
12.3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并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
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
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
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
后试验。
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
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
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
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
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
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90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1发包人变更权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
认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
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
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
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
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
理。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
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
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
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
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
造成工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
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
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
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
91 
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
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
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
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
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
享。
13.3变更程序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
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
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
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
[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9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
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
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
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
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
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
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93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
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
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
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
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
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
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
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
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
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
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4 
13.5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
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
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
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
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
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
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
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
(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
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
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
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
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
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
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计日工
95 
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
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
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
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
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
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
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
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
应予以顺延。
96 
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
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
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
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
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 
发出变更指示。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
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
式调整。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
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
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97 
P
---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
O
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B
;B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
1
2
3
n
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A+B
+B
+B
+……+B
=1;
1
2
3
n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
t1
t2
t3
tn
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
01
02
03
0n
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
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
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
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
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98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
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
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
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
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
整。
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为准。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
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
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99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
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
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
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
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
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
同价格。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
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
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
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00 
14.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
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
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
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
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
额。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
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
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
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101 
3)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
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
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
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
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
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
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
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
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
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03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
[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
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
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
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
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
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
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
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
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
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
容:
104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
(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
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
关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
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
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
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
105 
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
过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
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
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
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
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
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
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
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
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
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 
处理。
14.6质量保证金
106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
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
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
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
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
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107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
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
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
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
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
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
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
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
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
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108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
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
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
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09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10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
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111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
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
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
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
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
112 
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
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
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
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
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
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
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
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
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
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
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
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
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
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113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
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的。
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
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
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
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
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
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
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
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
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
份;
114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
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
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
后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
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
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
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
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
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
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
115 
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
(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
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
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
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
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
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
金安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
未收到应付款项;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
本性违约;
116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
未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
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
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
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
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
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
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
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
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
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
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17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
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
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
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
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18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
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
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
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
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19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
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资料。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
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
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
任。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
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
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120 
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
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
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
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
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
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
过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
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
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
121 
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
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
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
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
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
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
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22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
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
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
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
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
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
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
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
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的约
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23 
18.5.1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
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
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条件保持一致。
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
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
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
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
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
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
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
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124 
第 19 条索赔
19.1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
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
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
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
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方
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
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
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
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
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
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
125 
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
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
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
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
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
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
的,视为认可索赔。
126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
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
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
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
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127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
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
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
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
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
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
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
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
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
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
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
128 
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
议的约束。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
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
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
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
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
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9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永久占地包括:

1.1.3.11临时占地包括: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

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31 
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4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
式: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
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知识产权
132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
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
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
权归属:。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
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
本合同附件。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
费用约定如下:。
第 2 条发包人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133 
2.2.2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
求:。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
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34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
限:。
3.6商定或确定
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会议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135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
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
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
任:。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
围: 。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
任:。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违约责任: 。
136 
4.4承包人人员
4.4.1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
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
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4.4.2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
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
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
任: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37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
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
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 5 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
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竣工文件
138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
关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
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
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
单:。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139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
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6.4.3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 7 条施工
140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
定: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测量放线
141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
范:。施工控制网资
。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
约定: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 8 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准备工作:。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 日后发出开始工
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142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工期延误
143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
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
金额为:。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 9 条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44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
求:。
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
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
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1.3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145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
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
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
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
146 
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
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
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
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
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47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
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
定:

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
价方法:。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48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
间:。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
付违约金。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49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
序:。
14.6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
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
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150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 16 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51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
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
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
定:。
18.3货物保险
152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18.4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 20 条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
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153 
20.3.2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
论: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2)向
15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155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
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
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
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
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
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156 
5.培训工作范围。
6.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
2.施工用水。
3.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
件: 
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157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
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
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
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158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59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
序号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备注
品种
160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
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为年;
161 
3.装修工程为年;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
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
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
162 
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63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64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65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名称变更权重 B 
基本价格指数 F0 
备注
代号
代号
权重指数
F01 

B1 

F02 
B2 

F03 
B3 

F04 
B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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